07.03 開發商不交付不動產證 只因曾被業主起訴?

業主:曾因延遲辦理不動產證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銷售部:不知道不動產證是否辦下來,回去等電話

不動產中心:不動產證今年2月8日已打印完畢

因延遲辦理不動產證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東尚·蜂鳥小區業主耿先生髮現,自家商品房不動產證早在今年2月初就已辦理,但至今仍被開發商攥在手裡不給。

開發商不交付不動產證 只因曾被業主起訴?

2012年買房 至今未拿到不動產證

據東尚·蜂鳥小區業主耿先生介紹,2012年他購買了該小區一套住房,合同約定開發商(西安市陳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2013年11月30日給業主交房。同時,開發商應該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73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開發商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果因開發商責任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開發商則需要按照已付房款的1%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耿先生介紹,到了合同約定時間,開發商仍未將不動產證辦下來。2017年,小區多名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履約並按照合同賠償。但至今開發商也沒有把不動產證交付給小區業主。今年6月27日,他在西安市不動產信息檔案管理中心辦理業務時意外發現,其所購商品房的不動產證,在今年2月8日就已經辦下來。回家後向開發商討要被告知,因其狀告了開發商,所以開發商把不動產證攥在手裡不給。

 銷售部工作人員讓業主回去等電話

昨日11時45分,華商報記者和耿先生來到東尚·蜂鳥小區銷售部,一劉姓工作人員表示,不動產證是否下來他不知情,讓耿先生回去等開發商電話。

而面對耿先生其所購商品房的不動產證已在今年2月8日辦下來的問題,這位工作人員仍表示不知情,耿先生最好回去等電話通知。

法院要求開發商辦證並賠違約金

在華商報記者拿到的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陝0113民初1099號】中顯示,一審法院認為,購房人耿先生依約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後,雖然開發商西安市陳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3年11月27日向購房人交付了房屋,而直至2017年11月23日,涉案樓盤東尚·蜂鳥小區才取得原始登記,但該業務受理系首次確權受理,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時向房管部門遞交材料的憑單,並非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權屬登記,即購房人所應獲得的房地產權證書備案。法院認為,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辦理權屬登記的備案義務,導致購房人耿先生至今未取得不動產證,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一審宣判,要求開發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購房人辦理不動產證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同時向購房人支付延遲辦證違約金2149元。

一審宣判後,開發商上訴至西安中院。今年5月4日,西安市陳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撤訴。

不動產中心:不動產證已辦下來

昨日下午5時,根據耿先生提供的資料信息,西安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在查詢後表示,根據系統登記信息顯示,耿先生的這套商品房不動產證,已經在今年2月8日上午9時45分打印完畢。

這位工作人員介紹,在辦理登記服務時,工作人員就會告知房地產公司辦證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領取,領取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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