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廣州女子申請房貸掉入大坑!就多了一個字,房貸利率暴增11倍!

廣州女子申請房貸掉入大坑!就多了一個字,房貸利率暴增11倍!

原標題:貸款慎防大坑,就多了一個字,她的房貸利率暴增11倍!

廣州女子申請房貸掉入大坑!就多了一個字,房貸利率暴增11倍!

由於房價不低,現在過半購房者都會選擇貸款買樓。然而,現在不少樓盤的房款都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房款,二是裝修款。

貸不同款項、不同性質就會增加辦理手續的複雜性。同時也讓部分居心不良的人因此設下陷阱,使購房者蒙受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合同被人後加了個“月”字,年利率慘變24%!

在去年買房的孫小姐就是其中一個受害者。當時,她購買黃埔某樓盤的住宅,總價300萬元,其中,房款180萬元,裝修款120萬元。180萬元房款首付三成,即54萬元,而裝修款要一次性付清,174萬元的首付款對她來說是不小的負擔。

正在彷徨之際,孫小姐接到一家貸款公司的電話,其給出的利率讓她十分驚喜:如果她一個人申請貸款,貸款總額最高可達50萬元,如果和老公一起貸,總額可達100萬元,五年期,利率只是2%,跟銀行定期存款差不多。

“我們當時覺得太划算了。雖然也有點擔心,但看到合約上寫的就是2%的利率。工作人員說,因為他未完成任務,年底要衝業績,所以才申請了特惠利率。聽到這樣的說法,我們就放心了。”

簽訂貸款合同之後,孫小姐三天後就獲得100萬元放款,順利搞定首付。然而,到還貸時她卻驚呆了,原來利率2%不是年利率,而是月利率,折算下來,年利率是24%,是正常貸款利率的三倍。

“現在想起來,真是個徹頭徹尾的陷阱,我們簽名的時候,‘利率’二字前面有一個空格,我還以為只是排版沒排好,根本沒多想,工作人員又以送回公司蓋章為由很快收走合同,等我們拿回雙方簽章的合同時才發現‘利率’前面神奇地多了個‘月’字!”

孫小姐說:“現在我們每個月光是還利息就要兩萬塊錢,加本金要三萬多元,還有正常的房貸要還,每月加起來要還四萬多塊錢。幸好我們還沒生小孩,日常花銷不多,現在是要逼我們推遲生小孩的計劃,而下館子、購物等根本不敢去。這還不夠,我們還要拉上雙方還沒退休的父母幫忙還月貸,我和老公現在都找了一份兼職掙錢還債!”

專家提醒:貸款合同應公示

有地產專家指出,孫小姐之所以會上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合同未公示。現在商業銀行主動在顯眼位置公示貸款合同版本的並不多見,更別說是貸款公司了。

孫小姐確定貸款前並未看到最終合同,簽訂合約時,工作人員又以各種理由縮短孫小姐細看合同的時間。

其實,孫小姐的情況並非個案。有貸款者在進行有關房屋貸款服務諮詢時發現,要求查閱銀行個人購房貸款合同版本並不容易。不少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都會說,合同文本是商業機密,借款人預約申請貸款後才可以看。

已經在貸款公司工作了十年的楊女士說,實際上,對貸款者出示貸款合同是銀行應盡的義務,因此直接向相關工作人員提出看合同範本相當必要;如果你是經過貸款公司申請貸款,也應要求按揭公司出示相關合同文件。

合同以下幾個細節須特別關注:貸款總金額、利率(一定要看清是年利率還是其他什麼利率)、貸款年限等,凡是有數字的地方都要看清楚。

另外,違約責任也要細看,因為人總有疏忽的時候,若是推遲幾天還款就要被收取高額滯納金,這樣的合同條款顯然不可取。如果你覺得未來的財務能力有提高的可能,就要看提前還貸要支付哪些費用。

不要光看利率不看貸款服務費

為了省事,加上貸款公司門路確實比較多,很多人都會選擇找貸款公司代辦貸款手續,要是遇上操作不規範的公司就很容易被下套。

支付裝修款時,很多人要選沒有抵押品的消費貸(有的公司稱“信用貸”),這種貸款額度不大,還要視個人信用和經濟實力而定,在沒有抵押品的前提下,單人貸款額一般最高不超過50萬元、5年期,而不同銀行的年利率一般是5%-9%,一般不會超過10%。

但是,貸款公司還會向你收取服務費,費用可能是貸款總金額的1%-3%。這一點你須特別注意,如果你不主動問,貸款公司在你簽訂合同前一般都不會向你提及這一費用,可別小看它,若是你貸款50萬元,那就是0.5萬-1.5萬元。

此外,如果你急於貸款,貸款公司可能還會向你收取所謂的加急服務費,比如說,將貸款利率上浮1%,這部分費用最終是真是假,落到誰手裡,那就不得而知了。

楊女士提醒,在簽訂貸款合同時,不光要看清楚與銀行之間約定的利率、貸款總額等,還要看清楚與貸款公司之間的服務費用,放款時間也要寫清楚,以免貸款公司日後以放款時間說事,再敲你一筆。

要求消費者開立日常經營主要賬戶

其他需要留神的 “不平等條約”,有的銀行在貸款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同意自貸款人發放貸款之日起一個月內在××銀行開立日常經營主要賬戶,或將此前在他行所開立的日常經營主要賬戶遷至××銀行。”

實際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拒絕銀行這種強制交易行為。

貸款銀行履約義務被放

有的銀行在貸款合同中會約定:“因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債權人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未按時發放貸款或辦理支付的,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種條款明顯放鬆了貸款銀行的履約義務。

因為銀行負有對其銀行軟件系統、網絡系統等進行更新、管理、維護、保障系統正常運行的基本義務,如因銀行過失、疏於管理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損失的,貸款銀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並採取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

而且,一般人也難以辨別銀行是否真的出現了內部的系統或網絡問題,若是銀行可以因此而免責,就等於銀行可以任意違約。

連離婚也可能被視為違約

有的銀行對於消費者違約的規定非常奇葩:借款人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視為違約;無繼承人和財產管理人被視為違約;連借款人發生傷殘、失業、搬遷、婚姻變動、工作變動、經營情況惡化等情況均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約行為。

實際上,若是出現借款人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是沒有繼承人、財產管理人或繼承人不繼承的,合同應當終止,而不是視為違約;若是借款人出現傷殘、婚姻變動等情況,銀行在沒有足夠理由的情況下,就將其認定為違約的,理由同樣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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