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舉辦婚禮未領證 分手起訴返彩禮

送彩禮是我國民間的婚俗,男方給付彩禮是一種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李某按照風俗給付了彩禮並與王某舉辦了婚禮,但一直未領取結婚證。現王某覺得李某不適合自己,拒絕辦理結婚登記,李某遂要求王某返還彩禮,可王某拒絕,李某遂向蘆溪縣人民法院起訴。

2015年2月,李某經人介紹與王某認識,之後雙方家人商議結婚,李某分幾次給付王某家8萬元彩禮。同年8月,兩人舉辦了婚禮,但因二人急著外出打工就未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短暫共同生活後便分開生活至今。現李某與王某結婚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希望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要回自己給付的所有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本案中,李某請求返還彩禮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支持。但是,雖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舉辦的婚禮社會公示效果遠大於登記結婚,這必然給女方再次結婚造成很大影響,加之王某用部分彩禮購買的冰箱、洗衣機等陪嫁物品均在李某家使用兩年多,因此法院判決王某返還李某部分彩禮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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