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保康:技術審查析疑、檢察建議糾偏

保康:技術審查析疑、檢察建議糾偏

近日,保康縣檢察院發現某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瑕疵,依法向該司法鑑定所發出檢察建議,監督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司法鑑定工作,確保鑑定結論的客觀、合法和準確性。

今年3月,保康縣檢察院在審查孫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的技術性證據過程中,發現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委託日期均在被鑑定人挫傷癒合後,挫傷通常在2—3周癒合而逐漸消退,因此鑑定挫傷應該在損傷消失之前完成鑑定,且應全面檢查並詳細記錄挫傷的大小、部位以及形態特徵,並放比例尺拍照固定,但上述司法鑑定意見書沒有損傷初期的照片,鑑定人僅依據門診病歷記載即出具輕微傷的鑑定意見,定性定量結果模糊,無法確保司法鑑定意見的客觀準確性和科學性。

收到檢察建議後,該司法鑑定所高度重視,立即整改落實,加強對所內鑑定人員的培訓,規範鑑定工作流程;加強與偵查機關及醫院的溝通聯繫,確保人身損害類案件的傷情鑑定委託、鑑定及時,醫院病例上的傷情記錄詳實同時及時回函,承諾以此案為警戒,力爭做到每一起鑑定都能客觀公正,符合法律規定。

保康縣檢察院認真落實《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緊緊圍繞檢察工作中心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充分發揮技術性證據審查在法律監督職能中的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審核: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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