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公共空間射擊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司法2016.02.029)

【裁判要旨】在事發時無人出現的公共空間內,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應充分結合特定時空環境,運用科學法則和經驗法則,來對比和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相同的危害性。

【案號】一審:(2013)朝刑初字第2474號二審:(2014)三中刑終字第76號

2.醉駕中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人民司法2016.23.004)

【裁判要旨】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中,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點是二罪名的主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在醉駕造成重大傷亡案件中,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應重點考察事故是否屬於一次性撞擊、行為人是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和是否在繁華人多路段高速行駛等關鍵因素,還要結合行為人駕駛技能、醉駕程度等輔助性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案號】一審:(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號

3.強行闖卡並逃逸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司法2016.23.007)

【裁判要旨】高危駕駛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上要求產生具體的、明確的危險狀態,而不是抽象的危險;意志因素是判斷行為人主觀故意的關鍵,在明知可能引發危險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具備避免危險狀態發生的客觀憑藉,則可推斷其對危險狀態至少存在放任的間接故意。

【案號】一審:(2015)虹刑初字第720號

4.危險駕駛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分及認定(人民司法2016.23.009)

【裁判要旨】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兩者的區分需要著重從危害程度方面進行界定。追逐競駛,既應包括對向型的競駛行為,還應包括行為人一方以競駛為目的而實施的追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準確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充分考慮到追逐競駛的時間、地點、速度、危害結果、次數、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

【案號】一審:(2015)東刑初字第01025號

5.醉駕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5.20.017)

【裁判要旨】醉酒駕車,並具有無證、超速、超載等多個嚴重違章情節,發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的,應當認定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間接故意,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號】一審:(2013)溫龍刑初字第797號

6.高空向公共場所拋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認定(人民司法2015.20.019)

【裁判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而從高空拋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員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物損失的物品,因侵害對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該行為僅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對行為人也不應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4)連刑初字第00017號

7.特定的人也可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對象

(人民司法2014.08.031)

【裁判摘要】司法實踐中,對醉酒駕車犯罪的定性意見分歧較大,裁判標準也不盡一致,尤其是在醉駕造成多人死傷,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況下,因傷亡結果往往是犯罪行為人的連續衝撞行為造成,如何把握犯罪對象對定性的影響及死刑適用標準就是比較棘手的問題。本文從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對象"不特定多數人"入手,探討"特定對象"對定罪的影響,並闡述了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案號】一審:(2012)滬一中刑初字第147號二審:(2012)滬高刑終字第196號複核審:(2013)刑三複94042366號

8.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人民司法2014.08.034)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9.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與處罰(人民司法2014.12.018)

【裁判要旨】對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行為的定性,應結合行為人的罪前行為、罪後情節以及行為產生的具體危險狀態加以綜合判斷。一般而言,行為人不具有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發生持續危害後果等足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主觀故意情節的,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3)熟刑初字第0313號

10.基於變態心理多次刺擊女性造成嚴重後果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2.02.007)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於變態心理,多次用銳器刺擊女性胸部,並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應該根據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識,就被告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審查判斷,從而決定是否接受對被告人做精神病鑑定的申請。對於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郴刑一初字第15號二審:(2010)湘高法刑一復字第16號複核審:(2011)刑一復02441413號

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1.指使醉駕者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人民司法2011.18.019)

【裁判要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攀事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過失,是針時行為人在犯罪行為之時對危害結果的心態,不能把明知醉酒駕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等同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交通肇事後,指使醉駕者逃逸而連續發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指使者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心態,客觀上促使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其與駕駛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案號】一審:(2011)漣刑少初字第0015號

12. 醉酒駕車連續衝撞行為的定罪與量刑(人民司法2009.22.004)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案號】一審:(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二審:(2009)川刑終字第690號

其他

13.王召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13號)

【裁判要點】1.國家嚴格監督管理的氰化鈉等劇毒化學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對人體、環境具有極大的毒害性和危險性,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毒害性”物質。2.“非法買賣”毒害性物質,是指違反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許可,擅自購買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質的行為,並不需要兼有買進和賣出的行為。

14.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18號)

【裁判要點】死刑依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生命權,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15.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罪競合關係的判斷

(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多次盜割通信電纜累計超過2000戶以上不滿1萬戶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且盜竊數額較大的,屬於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罪的想象競合犯,應該擇一重罪按照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

【案號】 一審:(2016)蘇1112刑初11號

16.破壞交通設施罪嚴重後果的判斷(人民司法2016.17.022)

【裁判要旨】鐵路運輸領域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入罪標準是足以使火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嚴重後果的量刑標準並不限於火車的傾覆、毀壞,應當從火車傾覆、人員傷亡、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中斷行車時長等方面分別考量。作為嚴重後果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具體數額標準可參照同屬第一百一十九條調整的破壞電子設備罪、盜竊油氣或破壞油氣設備等司法解釋。

【案號】一審:(2015)福鐵刑初字第22號二審:(2015)南鐵中刑終字第17號

17.非法使用“偽基站”的定性和量刑(人民司法2015.16.027)

【裁判要旨】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的處理,應當結合其主觀惡性大小、行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做到區別對待。

【案號】一審:(2014)新刑初字第305號二審:(2015)呼刑一終字第00004號

18.對非法運輸爆炸物罪的量刑應從嚴把握(人民司法2014.24.019)

【裁判要旨】非法運輸爆炸物給他人,由他人將其出售給他人用於辦喪事,不應當認定該運輸行為為"因生產、生活所需",在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情況下,不應根據個案的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應體現刑法對爆炸物層層嚴控管理的立法本意。

【案號】一審:(2011)巫法刑初字第00061號再審:(2013)巫法刑再初字第00001號二審:(2013)渝二中法刑終字第00102號複核審:(2014)渝高法刑復字第15號重審:(2014)渝二中法刑終字第00139號

19.危險物質及其非法買賣的認定

(人民司法2012.14.008)

【裁判要旨】氰化鈉系國家嚴格監督管理的劇毒化學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對人體、環境具有相當大的毒害性和極度危險性,極易對環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脅,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毒害性物質。非法買賣毒害性物質是指違反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許可,擅自購買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質的行為,並不需要兼有買進和賣出的行為。

【案號】一審:(2011)紹越刑初字第205號

20. 以爆炸方式搶劫,因提前爆炸致車毀人亡的罪名確定(人民司法2010.22.010)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21. 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2009.16.058)

【裁判要旨】易製毒化學品即製毒物品,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同時由於易製毒化學品屬於國家規定的限制買賣物品,非法買賣此類物品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這種源於立法上的原因,同一犯罪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的現象稱為法條競合。這兩罪名從競合程度來看屬於交叉關係,從法條性質來看屬於複雜法條和簡單法條之關係。對於此種競合情形下的法條適用應該堅持複雜法條優於簡單法條原則,同時以重罪優於輕罪為補充適用原則。

【案號】一審:(2009)溫瑞刑初字第7號二審:(2009)浙溫刑終字第398號

22.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違反規定致化學品洩漏的刑法評價(人民司法2013.20.020)

【裁判要旨】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危險品從業資格和未參加培訓,違反危險品從業人員的法定了解義務,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或者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致危險化學品洩漏後發生重大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認定為

危險物品肇事罪

【案號】一審:(2013)澄環刑初字第0001號

23. 危險物品肇事中共同過失犯罪的認定——“央視大火”案法律評析(人民司法2010.16.013)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24. 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中油氣行為的定性(人民司法2009.22.054)

【裁判要旨】行為人出於盜竊目的,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氣設備,其行為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審理此類案件時,要界定好“破壞性手段”和“油氣設備”兩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正確認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和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以推論的方法,認定明知是盜竊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通過財產刑適用、對涉油犯罪集團依法從重處罰、依法認定抵制涉油犯罪正當防衛和自行救助行為、造成的損失由犯罪行為人承擔等方式,懲處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油氣設備中油氣的犯罪行為。

【案號】一審:(2007)東刑一初字第10號二審:(2007)魯刑一終字第150號

25.生產煙花所用的煙火藥是否屬於爆炸物(人民司法2011.22.066)

【裁判要旨】行為人為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而配製、買賣煙火藥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如果行為人配製、買賣煙火藥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數量不大,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法律確定的程序,對行為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案號】一審:(2008)敘永刑初字第97號二審:(2008)瀘刑終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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