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暴力抗法,深大通被罰60萬,實控人10年市場禁入

暴力抗法,深大通被罰60萬,實控人10年市場禁入

今年引發市場關注的深大通暴力抗法一事有了處罰結果。11月29日,證監會公佈對深大通及姜劍等人拒絕、阻礙證券執法一案的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決定,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深大通實際控制人姜劍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深大通副董事長、執行總經理等其他相關人員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拒收調查通知書、暴力抗拒調查,深大通領60萬元罰款

根據證監會公佈的信息,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證監會檢查、調查人員先後多次前往深大通註冊地深圳辦公場所、實際辦公地青島辦公場所及北京分公司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檢查、調查人員均為二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

在上述期間內,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簽收調查通知書,拒絕接受詢問,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拒絕提供會議記錄等相關文件資料,強行闖入詢問場所阻斷詢問,強行帶離正在接受詢問的人員,辱罵、威脅檢查、調查人員等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證監會調查人員在深圳辦公場所送達調查通知書過程中,深大通員工使用推搡、抓撓調查人員,搶奪、摔砸執法記錄儀等暴力方法抗拒調查,致調查人員軟組織損傷、手臂被抓傷、執法記錄儀部分零件損毀。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以下簡稱三會)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作為公司重要檔案,深大通應當予以妥善保存並如實向檢查、調查人員提供,但截至調查結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此外,深大通還存在擅自轉移、隱瞞存有周例會文件資料等重要證據的電子設備的行為。

證監會認為,深大通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關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的“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中的隱匿有關文件和資料之情形。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深大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實控人姜劍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除此之外,證監會對5名相關責任人採取了市場禁入措施:對深大通實際控制人姜劍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時任深大通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李雪燕,深大通執行總經理、北京分公司負責人黃衛華,深大通職工監事、深圳大通致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牛超,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深大通員工李潔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其中,姜劍不僅存在拒絕簽收監督檢查通知書、拒絕接受詢問、拒絕提供通訊記錄等行為,且其未能組織深大通及相關人員配合證監會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對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特別是隱匿有關文件和資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調查等惡劣行為負有最主要責任。

李雪燕、黃衛華、牛超、李潔對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等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李雪燕不僅存在拒絕或消極對待詢問,詢問當天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未經允許擅自離開詢問場所等行為,且其作為深大通的董事會秘書,未有效通知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配合檢查、調查,未按檢查、調查人員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會議文件,影響了證監會檢查、調查工作正常進行。

在證監會對深大通北京分公司進行檢查、調查期間,黃衛華不僅存在拒絕接受詢問等行為,且其未能組織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關人員配合檢查、調查,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提供相關會議文件資料、擅自轉移隱瞞重要證據等隱匿文件資料的行為。

在證監會對深大通註冊地深圳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期間,牛超存在指使被詢問人員拒絕在執法筆錄上簽字、指使員工強行帶離正在配合調查的人員等行為。

在證監會對深大通實際辦公地青島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期間,李潔存在拒絕協助聯繫深大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擅自闖入詢問場所阻斷詢問,強行帶離正在接受詢問的人員,拒絕簽收調查通知書,拒絕接受詢問,指使深大通員工拒絕提供深大通高級管理人員聯繫方式及拒絕簽收調查通知書、指使專職律師干擾、阻撓檢查、調查工作等行為。

員工個人行為?多次反覆消極對待、拒絕調查,系公司行為

深大通在聽證過程中提出申辯,稱其不存在拒絕提供、隱匿或轉移公司三會文件資料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相關員工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非深大通公司行為;深大通不存在配合簽收調查通知書的法定義務,也不存在拒絕簽收調查通知書的行為。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深大通作為一個單位,其配合義務是通過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的配合行為來履行的。同時,深大通管理人員的配合義務包含兩個層面,一是作為相關情況的知情人員,應當配合檢查、調查工作,如按要求接受詢問,如實地將知悉的情況提供給檢查、調查人員;二是作為單位的管理人員,還應根據其所任職務或實際履職情況,組織、協調單位其他人員配合檢查、調查。在證監會對深大通檢查、調查過程中,不配合檢查、調查的行為並非個別、偶發事件,而是深大通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等多名人員,多次反覆地消極對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甚至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調查,牴觸、對抗特徵明顯,影響了證監會檢查、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應當認定上述行為系深大通的公司行為。

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三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證監會因檢查、調查涉嫌與深大通重組相關的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先後多次派員前往深大通註冊地深圳辦公場所、實際辦公地青島辦公場所及北京分公司辦公場所進行檢查、調查,檢查、調查人員要求深大通提供與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形成過程相關的會議材料。上述材料應當包括三會會議記錄、周例會文件資料及其他涉及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會議材料。截至調查結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會議材料。此外,在證監會檢查、調查過程中,深大通還存在擅自轉移、隱瞞存有周例會文件資料等重要證據的電子設備的行為。深大通的上述行為構成隱匿有關文件和資料之情形,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對深大通作出行政處罰。

關於是否拒收調查通知書,證監會表示,2019年5月22日,證監會調查人員前往深大通送達立案調查通知書,深大通在具備簽收條件的情況下拒絕簽收,採取牴觸、對抗行為,本身即體現了對證監會檢查、調查工作的不配合。

最終,證監會對深大通要求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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