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丹陽市檢察院督促丹陽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丹陽市檢察院接受群眾舉報發現,丹陽市皇塘鎮皇塘大隊陳乾塘村“樂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非法用地行為,租用6畝多農田建設停車場;丹陽市國土資源局(後更名為丹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職能部門,未積極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檢察履職情況】

丹陽市檢察院發現該線索後,立即開展相關調查核實工作,經立案審查會調查:2016年4月15日,皇塘鎮皇塘村陳乾塘組村民代表與趙明軍個人(系江蘇樂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協議面積4.45畝,約定以每年共計一萬元進行補償,租賃期限暫定五年。後趙明軍在未辦理任何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於2016年6月8日起擅自佔用皇塘鎮皇塘村陳乾塘組4171.85平方米(合6.26畝)的土地建設機械設備堆放場。經地籍部門審核確認,土地利用現狀為耕地4089.17平方米(合6.13畝),田坎82.68平方米(合0.12畝)。趙明軍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土地用作機械設備堆放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丹陽市檢察院審查認為,丹陽市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致使違法狀況持續,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丹陽市檢察院遂於2019年1月25日向丹陽市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嚴格查處,及時恢復土地原狀,有效保護土地資源。

丹陽市國土資源局高度重視該訴前檢察建議並迅速採取監管措施,積極推進該場地清理整改工作,所佔土地已經交還給當地村集體。丹陽市檢察院認真跟進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經審查丹陽市國土資源局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得到維護,丹陽市檢察院遂於2019年3月13日決定本案終結審查。

【發佈意義】

檢察機關適用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指出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並依法給予行政機關一定期限依法履行職責,既體現了維護公益的檢察擔當,又充分體現檢察監督的謙抑原則。

檢察機關通過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在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履職、公益得到有效維護後不啟動起訴程序,一方面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自我糾錯功能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提高公益救濟效率,體現檢察公益訴訟的雙贏多贏共贏的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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