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廁所沉屍案”:“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確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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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早餐 | “廁所沉屍案”:“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確實不一樣


「“廁所沉屍案”:“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確實不一樣」


儘管從法律效力上看,“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沒有什麼區別,但在很多人看來,“疑罪從無”畢竟只是證據上不足,並沒有徹底掃去犯罪的疑點。

12年前的“庫爾勒廁所沉屍案”,終於峰迴路轉。

據澎湃新聞報道,12月3日上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再審改判了這起12年前的案件。判決書顯示,再審法院認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兒李娟的證言均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最終,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李建功無罪,並當庭釋放。但是,再審改判無罪僅7天后,李建功就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無罪。

對李建功的舉動,讓很多人不理解。從原來的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到如今的改判無罪,恢復自由之身,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還糾纏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還是“依據法律認定無罪”,在很多人看來已無意義。

況且,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不管是“疑罪從無”,還是“法定無罪”,受害人都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還盯住幾個字的不同表述不放,實在是有些多此一舉。

不過,從現行法律上看,作為蒙冤受害人,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也是其正當權利。

回看此案,農二師法院再審改判的依據,是刑訴法第200條第三項,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而不是第二項“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如果認為法院這一判決在適用法律存在問題,李建功可以依法提出上訴,根據刑訴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也就是說,二審法院應當就李建功的訴求作出回應。

從法理上看,“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不能混為一談。所謂“疑罪從無”,也稱之為“有利被告人”原則,由於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行為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追究。

而“法定無罪”,則是根據法律不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犯罪,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成立標準上,“疑罪從無”必須有證據證明尚有“嫌疑”,“法定無罪”則沒有不利的證據指向,足以消除“合理懷疑”。

回到李建功案,不僅有罪供述等非法證據被排除,“本案的起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現場、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也均不在案,既然沒有任何證據指向其犯罪,李建功的“依據法律認定無罪”要求,也算是於法有據。

再從情理上看,對當事人李建功而言,“疑罪從無”的判決,並不是最終的正義。每個人都生活在社會中,受到道德評價。儘管從法律效力上看,“疑罪從無”與“法定無罪”沒有什麼區別,但在很多人看來,“疑罪從無”畢竟只是證據上不足,並沒有徹底掃去犯罪的疑點。因此,對於當事人,儘管恢復了自由之身,但清白之身還是打了一個折扣。

正義來得越充分,越能對接社會期許。廁所沉屍案再審改判,是往正義邁進一步,但當事人“疑罪從無”的下一站是不是“法定無罪”,對司法機關而言,也有必要思考,並認真對待。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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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聯合學院非法集資案一審開庭 涉案金額130億餘元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西安聯合職業培訓學院非法集資案,於12月11日至12日在西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西安聯合職業培訓學院及牛曉勇誇大擴大辦學規模及資金兌付能力,以投資建設新校區、陽光雨露農業生態園的名義,以大比例返現和高額利息為誘餌,欺騙社會公眾與其簽訂借款協議進行非法集資。從2004年底到2015年初,長達10年多時間裡,聯合學院共向10萬餘集資參與人募集資金130億餘元。該案為陝西省涉案金額最大、集資參與人數最多的一起非法集資案件,自2015年案發以來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西安檢察”微信公號】

2安徽淮南:36人因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被判刑

近日,安徽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對36名被告人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案進行一審宣判。邱國玉等30人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李春明等6人犯倒賣文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36名被告人被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邱國玉、柏偉等30名被告人分別結夥,多次到壽縣孔家山、謝家集區唐山鎮、潛山縣餘井鎮等地,用鐵鍬等工具盜掘古墓葬,共作案21起,盜得雙箍圓首銅劍、蟠螭紋銅鏡、瑪瑙簪子等文物。經文物部門鑑定,被盜墓葬多為戰國至漢代時期的古墓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受國家保護。其中,邱國玉、柏偉等人到謝家集區唐山鎮九里村附近田地裡盜掘古墓葬,盜得雙箍圓首銅劍一把,經鑑定為國家三級文物。李春明等6人以牟利為目的,多次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並欲倒賣獲利,公安機關在其店鋪或住處內,查獲並扣押了國家二、三級文物近百件(套)。【新華網】

34人死刑2人死緩 20名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案公開宣判

近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等20名被告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運輸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是煙臺法院系統近年來審理的涉及毒品數量最多,被告人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大,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被告人周某等4名被告人因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被依法判處死刑,2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2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十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等到廣東購買、運輸毒品9次,購買、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206755.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20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7000粒,後在煙臺市芝罘區、福山區及龍口市等地大肆販賣。其餘被告人均不同程度的參與到該起大宗毒品案的販賣、運輸、交易活動中。【山東高法微信公號】

4最高法知產法庭宣判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最高法知民終14號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這是一起植物新品種權人蔡新光起訴超市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銷售三紅蜜柚果實的行為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要求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50萬元的糾紛。原審法院沒有支持蔡新光的訴訟請求,蔡新光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判決認定蔡新光關於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為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潤平公司對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檢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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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廣東韶關學院教授婁高明校外兼職被控貪汙案又有新進展。韶關中院日前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婁高明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1萬餘元,同時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此前,婁高明因校外兼職被指控貪汙罪,被羈押972天后,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澎湃新聞】

反腐成果

1、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建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建勳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新華網】

2、12月11日,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志宏利用擔任涇源縣縣委書記、縣長、固原市市委常委、副市長、西吉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5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美元、房屋等共計價值人民幣1132.0172萬元。本案將擇期宣判。【寧夏日報微信號】

新規速遞

1財政部公佈《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開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活動透明度,財政部對2004年頒佈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作了修訂,並於日前公佈了《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辦法》。新辦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聚焦信息發佈管理,二是刪除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三是明確財政部門的信息發佈責任,四是突出網絡公開主渠道作用。【新華社】

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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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打擊電信網絡詐騙 避免經濟損失6.11億元

吉林省公安廳11日通報,今年以來,各級公安機關創新戰法、強化合成作戰,截至目前,共偵破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案件1532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756人,同比分別上升11.2%和96.5%,避免經濟損失6.11億元,阻斷攔截詐騙電話1085萬次,整治違規銀行卡128.9萬張。吉林省公安機關還進一步加強國際警務執法合作,對具備抓捕條件的案件及時向公安部申報出境打擊,先後派出7組人員前往緬甸、菲律賓、印尼等國家,成功打掉7個境外詐騙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163名,打掉了一批危害嚴重的詐騙團伙,重創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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