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房屋徵收,作出補償決定後被拆遷人不滿意,該怎麼辦?

哲愛豔


隨著全國各地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新型城鎮化快速推進,房屋徵收拆遷和補償安置作為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項目規模不斷加大、難度也不斷增加,再加上亟待解決的補償標準不統一、工作流程繁瑣、人工手動作業低效、跨部門協調審批難、數據無法把控等問題,導致房屋徵收、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難以妥善實施,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損失,還容易導致暴力拆遷、強制拆遷、血腥拆遷現象。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制度上、程序上、管理上的水平高低,影響著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影響徵收拆遷的進度與居民的滿意度。公平、公正、公開的徵收補償安置結果、補償方案、徵收政策、安置房源,徵收補償工作信息化、互聯網化、透明化,被徵收人的全程參與、全面監督,徵收人員可以便捷、高效、有序跟進諸如房屋登記、補償預算、簽訂協議書、房屋驗收等內容管理,提高徵收補償工作效率,推動陽光徵收工作新模式。

行業內大火的科睿哲徵收(拆遷)信息管理系統,讓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真正在陽光下運行,考慮到了拆遷中涉及的所有方,不僅讓拆遷老百姓滿意,更收穫了工作人員一致好評,其適用於房屋徵收業務的政府、房屋徵收中心、監管部門、徵收事務所以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結合國有土地上或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制度,從實際需求分析出發,運用大數據進行科學決策,保障徵收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順利進行。

科睿哲系統切實維護廣大被徵收群眾合法權益,實時自主查看政策信息,足不出戶即可全面掌握徵收情況、實時簽約進度、分戶補償等,相關信息一目瞭然,從根本上打消顧慮。還大大促進了房屋徵收工作的自動化、規範化、互聯網化,簡化了工作流程、減輕了工作強度;加強了權限監督,防範了運行漏洞;大數據分析管理,提供了正確的決策依據,助力打造新型陽光誠信政府,保障依法徵收,預防廉政風險,為切實開展“陽光徵收”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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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協議的有關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在實踐過程中,被拆遷人判斷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合理,首先要學會判斷,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主體是否為房屋徵收部門,作出時是否經過市縣級政府批准以及所有權人是否明確?如果補償決定存在多處問題的時候,便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不要等到司法強拆後才要維權,這個時候就已經晚了。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選擇依法維權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徵收補償標準、數額過低,不能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不能達到“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樣的法定補償標準。現階段,徵收方在履行法定徵收程序方面確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徵收項目在程序上開始變得嚴謹、細緻起來,可供作為“抓手”的點逐漸減少,毛病只剩下了一個最要命的補償低。那麼,面對這樣的局面,被徵收人難道就束手無策了麼?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所確立的補償標準,又能否被依法改變呢?


城市房屋拆遷:徵收補償方案可“先提意見後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11條的規定,徵收補償方案一經擬定就要及時向社會公佈,進行不少於30日的公眾意見徵詢。隨後,地方政府還要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和根據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故此,在此階段被徵收人若對補償標準不滿,則應當及時行使“提出意見權”,而不要隨便放棄法律賦予的這項權利。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時,徵收補償方案會一併公告。此時被徵收人若對補償方案不滿,可通過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方式來進行救濟。


農村土地徵收: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批前批後提意見,可裁決可訴訟”

相較於城市房屋拆遷,農村的情況要複雜一些。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之規定,徵地依法報批前就要進行“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其中需要書面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內容,事實上就是未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如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書面履行告知義務的同時,地方國土資源部門還應告知被徵地農民有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批前即通過規範透明的程序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這是現行規定的目的之所在。

而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對於批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被徵地農民有權提出意見、要求聽證。

但如果被徵收人仍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則可以通過申請裁決和提起訴訟等方式救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換言之,裁決的提出並不影響有關部門依法下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推動徵收土地的進程。然而在實踐中,申請裁決這條路並不常用,而更多的指向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途徑。

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結合《土地管理法》及各規範性文件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定位,一般認為補償、安置方案是可訴的。實踐中,通過訴訟渠道進行救濟的情形顯然更為常見。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簡單的講,被徵收人對單純的補償標準、數額偏低是有救濟途徑的,最不濟可以使出“民告官”這一最終辦法。不過通常而言,補償標準、數額顯著偏低、不公平的項目,往往程序上存在的漏洞、問題會更多,二者之間具有一定形式與內容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而對於程序問題嚴重的,“打程序,不打實體”的老話就又有了適用的舞臺了。通過對補償、安置方案的訴訟,搭建與徵收方協商、溝通的平臺,進而通過調解解決補償安置爭議的情況更為常見,也更為符合徵收雙方的切身利益。

最後要補充強調的是,永遠不要忘記這樣一條對被徵地農民極為有利的規定: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行政複議啊,白字黑字的規定……說實話,徵地拆遷是很多農民兄弟姐妹夢中也在期盼的“中國夢”,社會上忽悠著一談徵地就把政府當靶子的歪風是錯誤的,根本不瞭解基層情況。比較才會產生不滿。目前多地徵地已經很規範。建議不要道聽途說,“人家村怎麼了”,不要聽小道消息,自己多到正規網站、正規機構,大大方方和正規人員交流,別咬耳朵時很大方,到大場面時不敢說或只知道鬧騰即可。


姚耀1188


您好,您可以在補償決定作出後提起信息公開蒐集證據然後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維權。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在收到補償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陳晨律師


補償決定不滿意,就無計可施了嗎

一般的補償決定相對較低,老闆姓對結果並不滿意。個人去找政府也得不到很好解決,所以找到有利依據才是老百姓在拆遷補償中勝利的後盾。近年來法制逐漸完善。為老闆姓打贏拆遷補償案件做法律支持。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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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師團問答助



一般作出補償決定之後如果還不滿意,可能會面臨強拆,建議儘快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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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姐普法


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房屋的被徵收人對政府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60個工作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仍有異議可在15個工作日內訴訟到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也可以在90個工作日內直接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歡樂谷ZZG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滿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徵收決定的行政訴訟,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祝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以後有任何土地徵收問題可以隨時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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