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實施組織賣淫、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重慶一惡勢力犯罪集團首犯被判17年

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首要分子趙興偉犯組織賣淫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9.4萬元;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趙興偉糾集多名無業人員、刑滿釋放人員、賣淫女,組織賣淫活動,並通過網絡招嫖、上門服務、隨意加價、強行索取財物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人員固定、分工明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趙興偉在網上發佈招嫖信息後,安排王生閃等人將賣淫女運送至嫖客指定的地點,由運送人員向嫖客收取嫖資和以出臺費、保證金、路費等為名目的其他費用,趙興偉支配全部嫖資並安排發放賣淫女的報酬,其他費用由趙興偉和運送人員平分。在組織賣淫期間,該犯罪集團還通過持刀威脅、打耳光、“用開水燙”等方式,多次對嫖客實施搶劫、敲詐勒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興偉為謀取經濟利益,糾集賣淫女為他人提供有償性服務,糾集王生閃等人運送賣淫女並以暴力、威脅手段向嫖客收取費用,數額較大,形成了以趙興偉為首要分子,夏雨、王生閃等15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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