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搶劫套路深 “邊防查車”也能冒


搶劫套路深  “邊防查車”也能冒

“邊防查車。”運貨司機對眼前身著“迷彩服”,一本正經的“軍警”深信不疑,隨即乖乖下車,沒想到“軍警”上車便將車開走了。

案件回顧

不思悔改預謀黑吃黑

謝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刑滿釋放,但謝某仍不思悔改。2010年10月的一天,謝某與嚴某、譚某等人經合謀,計劃冒充執法人員,搶劫一批走私洋酒出售獲利。

冒充軍警明查暗搶

2010年11月1日23時許,謝某夥同嚴某、譚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分別駕駛兩輛小轎車竄到岑溪高速公路蒼梧收費站,採用前後堵截的方法將羅某與葉某駕駛經過該收費站的一輛雅閣牌小轎車截停,由謝某、譚某身著迷彩服,手持塑料的仿手槍冒充軍警將該小轎車及車上的洋酒搶走。經鑑定,被搶劫的轎車價值人民幣70000元,洋酒價值347740元。

龍圩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冒充軍警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遂以搶劫罪對謝某提起公訴。最終,謝某被判處有期處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謝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搶劫,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和聲譽。檢察官提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鬼迷心竅,做出讓自己悔恨終生的事情。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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