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4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铜政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维护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操作程序:参保企业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职工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铜川人社一体化平台提出申请,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受疫情影响,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3、企业裁员率不得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其中 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上年末参保人数的20%。

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裁员率=上年度领金人数/(上年度领金人数+上年末参保缴费人数)×10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二)返还标准

1、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计算公式:疫情期月数×2019年失业保险应缴费总额/12×60%+非疫情月数×2019年失业保险应缴费总额/12×50%)

2、参保人数30人以上、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含)的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3、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上述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2019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市本级、王益为1494元;耀州区、印台区为1404元;宜君县为1374元。

(三)操作程序

企业填写《铜川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附件1),携带规定的申报资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铜川人社一体化平台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并提出返还意见,经市社保经办中心复审汇总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四)申报资料

1、申请正常企业稳岗返还:(1)申请稳岗返还报告;(2)《铜川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3)稳岗措施和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附件2);

2、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1)申请稳岗返还报告;(2)《铜川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3)稳岗措施和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4)2019年度四季度(含)以来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申请30人(含)以下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资料同1。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积极举措。各区县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加快政策落地见效。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并督促落实,对企业报送稳岗返还资料进行审核,提出稳岗返还意见,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稳岗返还意见拨付资金并协同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配合经办机构做好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精准实施政策。各区县要重点支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享受政策。要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城乡居民生活保障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参保企业给予重点帮扶,优先审核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效应。对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返还。

(三)强化基金监管。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判,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运行安全。要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廉政风险。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基金损失的,要纳入诚信机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收回返还资金。

(四)提高工作效率。要以“规范、快捷、安全”为原则,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全力推行“不见面”经办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话、信函、邮件、网络等手段办理业务,尽量减少证明材料和跑腿次数,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将政策范围、享受条件、补贴标准及工作流程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宣传的广泛性,使更多的企业和失业人员知晓政策。

(六)做好统计上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落实政策工作台账,做好享受政策的企业户数、人数、返还资金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政策执行效果和存在问题,并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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