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子女對老人的遺產糾紛,法律訴訟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水兵黃海風


這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好問題,因為現實中,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混淆其中的概念,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接下來,我就詳細解釋一下,以便大家區分不同的幾個概念和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問題中“子女對老人的遺產糾紛”是一個非常大的概念,包括了法律上的很多情況,比如,繼承糾紛,析產糾紛,繼承人資格確認糾紛,確權糾紛,等等。這些名目繁多的糾紛類型,可能都跟遺產有關,可是,不同糾紛類型在法律上適用的訴訟時效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不仔細瞭解糾紛的具體類型,可能就導致時效喪失,權益受損。

下面,我來舉例說明一下,以便大家能夠弄明白。

第一個例子:我曾經辦理過一個四合院繼承的案子。夫婦兩人的房產,解放前購買。現在,兩位老人均已經去世。老太太去世時間是2014年,享年100多歲。老爺爺去世時間是2005年。當時,家中的三子一女均未提出繼承房產,畢竟2005年的時候,老太太還健在。如今,四個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產的時候發現,最小的弟弟因為一直跟父母一起住,已經在他人不知情的時候,把房產過戶到他的名下一部分,房產是他和母親共有。其他子女不幹了,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重新分割產權份額。發生糾紛的時候,是2016年,距離母親去世不足兩年。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發現或者應該發現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自2017年10月1日起,根據《民法總則》的新規定,為三年起),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那麼,其他子女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個例子:也是我經手過的案例。這個是漫長的故事。解放前的四合院,由父母購買。1948年,妹妹隨丈夫遠赴臺灣,和留在北京的哥哥分離四十多年。其間,父母相繼離世。哥哥一家一直住在這個院子裡。直到2008年,這個院子面臨拆遷。妹妹的兒子回到北京,代表自己的母親要求跟自己的舅舅(妹妹的哥哥)分割房產,以便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可是,哥哥的兒子不幹了,理由是爺爺奶奶都去世三十多年了,這個姑姑一直在國外,不僅沒有盡孝,而且也從來沒有對房子的事情發表任何意見。現在看到要拆遷了,跑回來要求分割,豈不是早過了時效?根本沒權利啦!可是,對於此類情況,法律卻不是這樣規定的,因為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去世時,繼承開始。而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被認為是接受繼承。所以,現在妹妹的兒子提出分家析產的請求可以隨時提出來,沒有時效限制。

綜上,問題中的老人遺產糾紛如何處理,還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並非直接套用兩年或三年的訴訟時效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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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的遺產怎樣處分,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老人立下遺囑,按照遺囑繼承遺產;另一種是老人生前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遺產。

無論哪種形式,都要儘快的繼承遺產,不然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旦發生了遺產繼承糾紛,2018最新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得再提起訴訟。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顯而易見,繼承訴訟中的“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關鍵性的標誌。繼承從老人死亡時開始進行財產繼承,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

遺囑繼承的時效也是有限制的,《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如果遺產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不在法定期間內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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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訴訟律師鄧海峰

適用訴訟時效一般規定,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同時適用最長20年除斥時間規定,超出20年的,不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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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規定,死者無遺囑,自被繼承人去世時起,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表示放棄繼承則繼承開始。如果對繼承有異議,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權力受侵起,訴訟有效期為三年。

對於遺贈遺囑,繼承人自知或應該知道之日起,二個月內未表示繼承則視為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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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期限為三年,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的權利,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的請求,受到法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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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繼承法》規定是兩年。但《民法總則》把訴訟時效改為三年了。一般來講,繼承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按通常理解和法院的實際操作,遺產糾紛訴訟有效期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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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繼承案件的訴訟時效,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三年。

這個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繼承開始時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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