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玉杰就惩戒“老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让失信人“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玉杰

从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对于采用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将其纳入到失信名单,再联合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据统计,全市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以来,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559人,全市法院共限制870人次购买机票,340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人。这些有效措施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有1324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当即履行率达29.04%。

近日,就如何加大力度惩戒“老赖”,通化日报记者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玉杰。

▶记 者:被执行人出现哪些情形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玉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宽掌握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可以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

▶记者:什么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哪些行为属于高消费行为?被纳入失信名单还有哪些后果?

▶王玉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具体高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住星级宾馆,购买汽车、不动产,旅游、度假,子女上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等,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可能受到限制。

通化市两级法院已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部署,以纳入失信名单为原则,以不纳入为例外,已将绝大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后,三天之内法院会从名单库中屏蔽信息,撤销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增加到了11类100多项,实现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方位多层面限制。结合中央文件要求,全市法院也将一些特殊主体纳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部分人员因失信受到开除、撤职、降级等处分,有关资格受到影响,被取消招录、晋升或是被罢免。

对于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除在乘坐飞机、高铁、出境、子女就读高档私立学校、高消费等方面受限制外,还将在政府评优评先、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重大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企业融资上市、公务员招录、新增项目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从而从法律、经济、政治、舆论等各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布下天罗地网,在全社会形成联合惩戒的高压态势,使之“恶意逃避”的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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