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大股東未履行增持承諾反減持股份,被監管關注

大股東未履行增持承諾反減持股份,被監管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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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6月8日,天津勸業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勸業”)第二大股東廣州市潤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盈投資”)向津勸業出具《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本次權益變動前,潤盈投資持有津勸業20,813,403股,佔津勸業總股本的5%。潤盈投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增持津勸業股票達到5.03%,其一致行動人薈金3號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票已達到4.97%,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10%。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承諾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增持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津勸業股票。

2018年2月9日,潤盈投資在未增持公司股份的情況下,通過二級市場減持131,700股津勸業股票。2018年2月24日,津勸業收到上交所問詢函,要求潤盈投資說明上述減持行為是否直接違反前期增持承諾,並說明減持股份的主要考慮、是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後續對津勸業的持股計劃等。

2018年2月27日,津勸業披露了《關於回覆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公告》,潤盈投資稱上述減持行為是誤操作導致的,並非不履行增持承諾,也無必要通過減持少量股份以獲取總金額不大的現金。但根據禁止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在此後的六個月內(即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間)不得買入津勸業股票,因此潤盈投資不能按原計劃完成增持。在問詢函回覆中,潤盈投資補充承諾,自2018年8月9日起六個月內,在增持15萬股津勸業股票的基礎上,繼續按2017年6月承諾增持不少於100萬元津勸業股票。

此外,潤盈投資在增持計劃期間過半時,未按照相關格式指引要求,及時公告股東增持進展情況。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上交所認為,潤盈投資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2條等有關規定,鑑於潤盈投資補充繼續履行增持承諾,處罰可酌情從輕處理。上交所決定對津勸業股東潤盈投資予以監管關注。

規則摘要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 2.1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 2.22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信公提示

股東在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時,應審慎考慮並評估其後續增持計劃及相關安排,充分考慮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和風險。股東在增持計劃期間的持股變動情況理應與增持計劃方向一致,以明確投資者預期。在未進行任何增持的情形下進行減持,屬於股東違背承諾的行為,股東應立刻停止股票買賣操作。出現不能履行增持承諾的,股東可以補充承諾,延期增持計劃並在原增持承諾的基礎上提高增持下限,以減輕處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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