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原長沙地鐵三號線總經理黃志達獲刑2年3個月

利用職務之便受賄56.3萬元

原長沙地鐵三號線總經理黃志達獲刑2年3個月

華聲在線6月12日訊(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何淼玲)記者今天從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最近以受賄罪判處原長沙市軌道交通三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志達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被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6.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黃志達於1969年2月出生於長沙市。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他在擔任原長沙市軌道交通三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顏某、嚴某、羅某、張某和梁某在地鐵三號線建設中的承攬項目、分包工程、工程運行等方面提供幫助與關照,分多次收受上述人員所送人民幣共計56.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志達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志達系主動投案,且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其自首,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案發後,被告人黃志達已退繳全部受賄款項,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