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醉駕後檢察院不予起訴,說情節輕微,那以後能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嗎?

啊祖43519077


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如果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該案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說這叫做“微罪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那麼,檢察院做出微罪不起訴的決定以後,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被法律定性為“犯罪分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確定為有罪,也就是說只有法院經過審判才能給一個人定罪,其他任何機關包括檢察院都不能給人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檢察院對你做出微罪不起訴決定,不再把你公訴到法院,自然也就不可能會被法院定罪。因此,你在法律上仍然是無罪之身,當然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冰焰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也一直在協助執行。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如果你是醉駕,檢察院絕對公訴,不公訴壓根不可能,你的問題問的就有嚴重的瑕疵。有的回答的者,包括個別的律師,瞎說一汽,還順著你的問題說呢,請問有點常識沒有,有點職業素養沒有呢!題目中說的是醉駕,醉駕,你跟我扯什麼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呢!連適用條件都不知道,瞎套一汽,誤導別人。醉駕,檢察院百分百起訴,沒跑,如果你告訴我哪哪哪檢察院沒有起訴,查證屬實,你看會是什麼後果。醉駕肯定判刑,只不過刑期幾個月的問題,既然判刑,無犯罪記錄不用想開出來了,且不論現在派出所還有沒有這業務,單單你入刑了,有也不給開。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您解答釋疑。


首先,我們要知道酒駕不入刑,只會行政拘留。但是醉駕絕對入刑,沒有問題。只要每百毫升血液裡有八十毫克酒精,那就是酒駕。既然酒駕了,檢察院必公訴。你的問題問的就有嚴重瑕疵,有可能就是在臆想。有的回答者和個別律師,在那裡瞎說一氣,說什麼檢察院有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確實有,你也不看看題目中的問題,適不適用以上三種,就在那裡扯什麼可以不起訴。

其次,我們來看看,到底是不是適不適用不起訴標準。檢察院的法定不起訴種,二三四五六條肯定跟題目不符,我就不說了,看法定不起訴第一條,人家說的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適用,你都醉駕了,請問你哪裡情節輕微了!你都輕微了,那是不是其他醉駕的也不用判刑了呢!再來看酌定不起訴,一三四五六七八不用看了,唯獨第二條,除非你又聾又啞或者你是盲人,才可能酌定不起訴,請問題目中的適用嗎!再來看證據不足不起訴,你都被認定醉駕了,血液裡超過80了,你怎麼就證據不足呢!所以有的回答者跟律師,別在那裡胡說八道了可以嗎!


最後,既然不適用不起訴,醉駕肯定要被檢察院公訴,你別告訴我你知道哪個哪個法院,對於醉駕的沒有公訴,如果是那樣,檢察院完了,公安局也完了。壓根不可能!還有公訴肯定要被判刑,醉駕一般都是幾個月,只要被判刑,你的無犯罪記錄就開不出來!還有就是現在的派出所可能取消了這個無犯罪記錄著證明這項業務,但是有的單位還是要提供,這就很矛盾了。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及時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的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檢察院的不予起訴,有幾種情形,不管是那種,只要不是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的,都不是罪犯,即使被刑事拘留、逮捕都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四種不訴的情形包括:

一是絕對不訴。當事人根據沒有參與犯罪活動,一切的所謂一“犯罪事實”都是子虛烏有的,必須立即無罪釋放。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是相對不訴。包括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非常之小,這種不訴,不能申請國家賠償,因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是後果不嚴重,可以不入罪而矣。題目中所提的,就是屬於這種情形。

三是疑罪從無。主要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充分認定當事人已實施犯罪,但又不能完全否定,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予以釋放。這種不訴也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四是附條件不訴。

總而言之,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就不是罪犯,只是嫌疑人,既然不訴,當然可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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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不能認定為犯罪,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安派出所可以為其開具證明。條件是: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出,公安機關應拒絕為其開具;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者企事業單位正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單位介紹信和有效證件,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理由如下:

行為人涉嫌醉駕(危險駕駛)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處理,無論是相對不起訴還是絕對不起訴,只要是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被不起訴人、公安機關及其他當事人沒有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異議,檢察機關沒有撤銷不起訴決定,均視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而且,我國刑法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機關不得認定有罪”的原則,行為人被不起訴,當然是無罪的。如果這個行為人沒有其他犯罪記錄,單就此事而言,查詢其個人檔案記錄,應該是沒有犯罪記錄的。至於能否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2015年8月22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並作出了詳細解釋,其中第14項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個人無權向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業不能向其出具,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者企事業單位正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單位介紹信和有效證件,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


龍江檢察


本人曾在法院刑事審判庭工作,下面來為大家解析下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要了解無犯罪記錄證明究竟是個什麼東西。

其實無犯罪記錄證明就是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一下,有沒有關於你的犯罪記錄。

那麼為什麼要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呢?

因為我們刑事審判庭會在宣判後,將判決書送達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所以一旦犯罪,戶籍當中就會有留存原審判決,從而發現犯罪記錄。

大家明白了嗎?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醉駕本身就不是情節輕微,只是拘役幾個月的區別了。拘役就是刑事處罰,肯定會有記錄


蚊太愛


沒有起訴就不會有判決書,派出所認定是否有犯罪記錄是以法院轉來的刑事判決書為準,所以說可以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


美好的七十三


限制飲酒,監護到家,關愛飲酒的親友平安。建議參照建湖網上的群體飲酒安全制約保護機制,聯合親友互相制約保護,每桌至少有一個不飲酒的人做好人平安,負責監護飲酒人到家,桌長或好人平安負責限制飲酒到不醉。構建平安共同體,從源頭上、系統上預防治理,使得酒後出事不能犯、不想犯、不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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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情況屬於酌定不起訴,即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本質上是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出於法定緣由(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而被免於起訴。被酌定不起訴的人具有案底,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未成年人被酌定不起訴的實行案底封存制度。

依法,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一旦申訴成功被認定不構成犯罪,則無案底。

(李仁漢,重慶法緣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刑辯律師)


李律仁漢


醉駕,實際是飲酒駕車情節嚴重的表現,以血液中含酒精100mg中80mg的以上或以下(含本數)作一般飲酒駕車的違法行為或以醉酒駕車情節嚴重以危害駕駛罪定罪處罰。從主觀上講該罪系主觀間接故意,從犯罪形態上講該罪系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達到醉酒的程度仍駕駛機車就構成犯罪。根據此罪在立法機關決定之前醉酒駕車愈演愈烈的情形,由行政處罰上升到以犯罪處理也實屬無奈之舉,立法機關的立意是對醉駕一律嚴處。但是檢察機關以不起訴的方式來處理是濫用檢察權的表現,當然從程序上無可厚非,它是以不起訴的方式終結了刑事訴訟。由於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起訴未經法院定罪,也就沒有確定醉駕者有罪也就沒前科,也就無法開出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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