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觀察|導演再度手撕宣發公司背後,“上下游缺乏議價能力”?

觀察|導演再度手撕宣發公司背後,“上下游缺乏議價能力”?

日前,《命運速遞》導演李非在個人微博上發佈長文,矛頭直指電影宣發公司迪美天祥影業,質疑400萬宣發費用的去處。

李非指出,迪美天祥先前承諾的貼片廣告、十個城市路演、10%排片預期、預告片、首映禮通通沒有落實。在合瑞影業的幫助下,才有了首映和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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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導演微博長文

微博發佈至今已經4天,得到Frist影展執行官李子為、導演忻鈺坤在微博上的公開支持,受到新浪電影、界面等媒體的關注,但目前並未得到迪美天祥影業的正面回應,出品方劇角映畫目前也沒有發表公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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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今年5月3日,丁晟導演發文質疑宣發公司青春光線影業,要求公開宣發費和票補款共計三千七百萬元的明細。

兩起事件相似度極高,都是導演個人出面,對宣發公司提出質疑,矛盾都集中在宣發費用的去向,以及宣發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等問題。

丁晟事件的前幾天,《後來的我們》被曝在網絡票務平臺的退票率超過正常水平,被懷疑以票房作假手段,干擾影院判斷,提高排片率。由於《後來的我們》的出品公司、宣發公司都是貓眼影業,涉及退票的網絡平臺中同樣有貓眼電影網站,因此,貓眼和其最大股東光線傳媒被推到風口浪尖。

這三起事件,無論從發生時間還是利益方上,都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甚至可以說是一連串的連鎖反應。在三起事件中,宣發公司成為眾矢之的,受到來自出品方、導演,以及院線的質疑。

這三起事件暴露的問題是目前電影宣發行業的縮影。宣傳方、發行方與出品方、投資方,導演個人,直至院線系統、網絡售票平臺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電影宣發過程中的服務細則,哪些通過合同約定?哪些通過口頭承諾?對於宣髮結果和費用去向,哪些是明文規定?哪些是“默認的潛規則”?是否能進行量化?今天導演幫試圖從這三起事件出發,對這些問題進行討論。

導演的話語權

在李非和丁晟導演的兩起事件中,都是導演以個人名義在微博發佈長文,要求公開合作細則。正因為導演個人的影響力,兩起事件才引發媒體和公眾關注,從商業糾紛成為公眾事件。

對於導演是否有權公開向宣發公司索要費用明細的問題,很多業內人士認為,需要分情況討論。丁晟事件中,光線影業5月2日第一次回函中說明,“本片由北京京西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與霍爾果斯青春光線影業有限公司聯合發行……我們沒有權利和義務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包括宣發明細在內的任何信息和資料,請丁晟導演理解。”也說明光線影業並不認為丁晟導演個人有權公開索要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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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製片人中心制體系下,導演與製片公司屬於聘任關係。從公司法的角度,導演並不擁有以個人名義向宣發公司索要合同執行明細的權力。

但是,兩起事件均存在特殊情況。丁晟在《英雄本色2018》中不僅擔任導演,還擔任劇本改編,李非導演的《命運速遞》更是個人自編自導的作者電影,因此在電影從立項、劇本、拍攝製作到宣傳的整個流程中,導演始終深度參與其中,電影的口碑、票房,始終是導演關心的問題。

因此,導演以個人名義在微博發聲,對宣傳效果提出質疑,尤其是在影片關注度和票房達不到預期的時候,也是情理之中。但宣發公司有權拒絕作為第三方的導演本人的要求。

所以李非個人並沒有公開要求宣發公司提供明細,微博上也明確“不是什麼聲明……但願能給其他人提個醒”。而丁晟個人在得到光線的明確拒絕後,後續由合同簽訂方北京文化以公函的形式與光線繼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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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方與宣發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兩起事件中,出品方和宣發方作為合同簽訂雙方,往來的公函均屬於法律範疇。

5月23日,北京文化向光線發函,要求光線對宣發費和票補支出情況進行說明並提供依據。對此,5月30日光線給北京文化的回函中,提出“依據發行協議第四條約定,我司負責支配影片宣發費用並就宣發事宜享有決定權……不負有對宣發內容進行整體或單項結算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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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和光線影業的公開函件

對於北京文化523公函各項要求的第六條“物料製作費用普遍偏高”,光線給出的回覆是,“該宣發預算方案匹配影片製作規模,亦符合當前市場行情。”

對待這些數字、明細問題,很多電影宣發從業者表示,目前多數宣發合同,無論是保底發行、墊資發行、現金結算模式,都很難從數字上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宣髮結果,也不能準確量化。宣發公司提供的宣傳策略,通常是羅列資源渠道,對於傳播效果很難有準確預估。因此李非導演在聲明中提到的,宣發公司“排片爭取到10%”,只是一個口頭預期,不會出現在合同中。

進而,對於北京文化要求提供的各項明細,光線認為,“依據協議約定並不負有向貴司提供宣髮結算明細的義務……進一步提供宣發明細及各項憑證,該要求明顯超越協議約定……此要求背離合同約定,亦可能侵害我司及合作伙伴的商業秘密。”

業內人士認為,一般情況下,合同明細中會羅列資源、渠道和策略,但這是一個“可寫可不寫”的灰色地帶,可依據合同雙方的協調進行調整。從光線530回函中可知,合同中並未詳細羅列所用資源渠道,光線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了甲方的要求。

對此,《英雄本色2018》出品方之一酷仔文化的陳定嶺認為,這體現了光線傳媒“國內電影行業‘最牛乙方’的姿態”,“任何甲方都別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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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對於這種灰色地帶,更多的是甲乙雙方“互相信任的過程”。但也正因為沒有合同的明確規定,執行細則難以做到完全透明。

正在整合中的行業上下游

陳定嶺對光線做出“最牛乙方”的論斷,反映了目前宣發行業的公司格局。光線影業負責宣發工作的乙方公司,鏈接電影出品公司和院線,在相繼整合了貓眼電影網絡票務平臺之後,在宣發行為中的主動權大大增強。

在網絡票務平臺出現之前,宣發公司在與院線的關係中還處於被動地位。但是網絡票務平臺的出現,削弱了電影院和觀眾之間的強鏈接關係。尤其在票務平臺形成寡頭格局之後,票補的作用顯而易見,票務平臺在電影發行中的話語權進一步提高。

在《後來的我們》退票事件中,影院經理通過網絡平臺預售數據,為《後來的我們》增加排片,但退票操作直接影響了影院的收入。貓眼電影與影院之間簽署的協議是月度結算,與淘票票平臺的按天結算不同,直接影響影院現金流。某影院經理認為,《後來的我們》是影院與票務平臺長期矛盾的一次爆發。

作為乙方的宣發公司,經過資本運作,將宣傳、發行、票務等服務集中在一家公司,延長了產業鏈,同時也讓宣發公司的格局走向寡頭壟斷。有學者認為,目前影視行業中,“上下游缺乏議價能力”。

這三起事件在短短一個月內接連進入公眾視野,說明在產業鏈整合的過程中,乙方公司正在佔據有利位置。在無法以合同條文明確規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以往靠信任建立起來的關係變得更加脆弱。

在法律和規範短期內無法就位的情況下,更多需要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宣發中的各個利益方,始終能達到一個博弈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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