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观察|导演再度手撕宣发公司背后,“上下游缺乏议价能力”?

观察|导演再度手撕宣发公司背后,“上下游缺乏议价能力”?

日前,《命运速递》导演李非在个人微博上发布长文,矛头直指电影宣发公司迪美天祥影业,质疑400万宣发费用的去处。

李非指出,迪美天祥先前承诺的贴片广告、十个城市路演、10%排片预期、预告片、首映礼通通没有落实。在合瑞影业的帮助下,才有了首映和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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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导演微博长文

微博发布至今已经4天,得到Frist影展执行官李子为、导演忻钰坤在微博上的公开支持,受到新浪电影、界面等媒体的关注,但目前并未得到迪美天祥影业的正面回应,出品方剧角映画目前也没有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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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今年5月3日,丁晟导演发文质疑宣发公司青春光线影业,要求公开宣发费和票补款共计三千七百万元的明细。

两起事件相似度极高,都是导演个人出面,对宣发公司提出质疑,矛盾都集中在宣发费用的去向,以及宣发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问题。

丁晟事件的前几天,《后来的我们》被曝在网络票务平台的退票率超过正常水平,被怀疑以票房作假手段,干扰影院判断,提高排片率。由于《后来的我们》的出品公司、宣发公司都是猫眼影业,涉及退票的网络平台中同样有猫眼电影网站,因此,猫眼和其最大股东光线传媒被推到风口浪尖。

这三起事件,无论从发生时间还是利益方上,都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甚至可以说是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在三起事件中,宣发公司成为众矢之的,受到来自出品方、导演,以及院线的质疑。

这三起事件暴露的问题是目前电影宣发行业的缩影。宣传方、发行方与出品方、投资方,导演个人,直至院线系统、网络售票平台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电影宣发过程中的服务细则,哪些通过合同约定?哪些通过口头承诺?对于宣发结果和费用去向,哪些是明文规定?哪些是“默认的潜规则”?是否能进行量化?今天导演帮试图从这三起事件出发,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导演的话语权

在李非和丁晟导演的两起事件中,都是导演以个人名义在微博发布长文,要求公开合作细则。正因为导演个人的影响力,两起事件才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从商业纠纷成为公众事件。

对于导演是否有权公开向宣发公司索要费用明细的问题,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需要分情况讨论。丁晟事件中,光线影业5月2日第一次回函中说明,“本片由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发行……我们没有权利和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包括宣发明细在内的任何信息和资料,请丁晟导演理解。”也说明光线影业并不认为丁晟导演个人有权公开索要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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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制片人中心制体系下,导演与制片公司属于聘任关系。从公司法的角度,导演并不拥有以个人名义向宣发公司索要合同执行明细的权力。

但是,两起事件均存在特殊情况。丁晟在《英雄本色2018》中不仅担任导演,还担任剧本改编,李非导演的《命运速递》更是个人自编自导的作者电影,因此在电影从立项、剧本、拍摄制作到宣传的整个流程中,导演始终深度参与其中,电影的口碑、票房,始终是导演关心的问题。

因此,导演以个人名义在微博发声,对宣传效果提出质疑,尤其是在影片关注度和票房达不到预期的时候,也是情理之中。但宣发公司有权拒绝作为第三方的导演本人的要求。

所以李非个人并没有公开要求宣发公司提供明细,微博上也明确“不是什么声明……但愿能给其他人提个醒”。而丁晟个人在得到光线的明确拒绝后,后续由合同签订方北京文化以公函的形式与光线继续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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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方与宣发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两起事件中,出品方和宣发方作为合同签订双方,往来的公函均属于法律范畴。

5月23日,北京文化向光线发函,要求光线对宣发费和票补支出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依据。对此,5月30日光线给北京文化的回函中,提出“依据发行协议第四条约定,我司负责支配影片宣发费用并就宣发事宜享有决定权……不负有对宣发内容进行整体或单项结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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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和光线影业的公开函件

对于北京文化523公函各项要求的第六条“物料制作费用普遍偏高”,光线给出的回复是,“该宣发预算方案匹配影片制作规模,亦符合当前市场行情。”

对待这些数字、明细问题,很多电影宣发从业者表示,目前多数宣发合同,无论是保底发行、垫资发行、现金结算模式,都很难从数字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宣发结果,也不能准确量化。宣发公司提供的宣传策略,通常是罗列资源渠道,对于传播效果很难有准确预估。因此李非导演在声明中提到的,宣发公司“排片争取到10%”,只是一个口头预期,不会出现在合同中。

进而,对于北京文化要求提供的各项明细,光线认为,“依据协议约定并不负有向贵司提供宣发结算明细的义务……进一步提供宣发明细及各项凭证,该要求明显超越协议约定……此要求背离合同约定,亦可能侵害我司及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

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合同明细中会罗列资源、渠道和策略,但这是一个“可写可不写”的灰色地带,可依据合同双方的协调进行调整。从光线530回函中可知,合同中并未详细罗列所用资源渠道,光线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甲方的要求。

对此,《英雄本色2018》出品方之一酷仔文化的陈定岭认为,这体现了光线传媒“国内电影行业‘最牛乙方’的姿态”,“任何甲方都别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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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对于这种灰色地带,更多的是甲乙双方“互相信任的过程”。但也正因为没有合同的明确规定,执行细则难以做到完全透明。

正在整合中的行业上下游

陈定岭对光线做出“最牛乙方”的论断,反映了目前宣发行业的公司格局。光线影业负责宣发工作的乙方公司,链接电影出品公司和院线,在相继整合了猫眼电影网络票务平台之后,在宣发行为中的主动权大大增强。

在网络票务平台出现之前,宣发公司在与院线的关系中还处于被动地位。但是网络票务平台的出现,削弱了电影院和观众之间的强链接关系。尤其在票务平台形成寡头格局之后,票补的作用显而易见,票务平台在电影发行中的话语权进一步提高。

在《后来的我们》退票事件中,影院经理通过网络平台预售数据,为《后来的我们》增加排片,但退票操作直接影响了影院的收入。猫眼电影与影院之间签署的协议是月度结算,与淘票票平台的按天结算不同,直接影响影院现金流。某影院经理认为,《后来的我们》是影院与票务平台长期矛盾的一次爆发。

作为乙方的宣发公司,经过资本运作,将宣传、发行、票务等服务集中在一家公司,延长了产业链,同时也让宣发公司的格局走向寡头垄断。有学者认为,目前影视行业中,“上下游缺乏议价能力”。

这三起事件在短短一个月内接连进入公众视野,说明在产业链整合的过程中,乙方公司正在占据有利位置。在无法以合同条文明确规范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以往靠信任建立起来的关系变得更加脆弱。

在法律和规范短期内无法就位的情况下,更多需要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宣发中的各个利益方,始终能达到一个博弈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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