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什麼是殘疾人保障金?

什麼是殘疾人保障金?凡在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福利企業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按不少於本單位在職員工1.7%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2017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規定

1、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1.7%,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2、繳納殘保金原因: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3、殘疾人就業規定: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4、繳納殘保金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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