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掩飾隱瞞罪嚴重嗎?

雲南旗艦人物


問題意見

嚴重嗎?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被定罪,最高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假如這個“最壞”後果都不算嚴重,那麼自然也就談不上嚴重,積極退贓、認罪悔罪還有宣告緩刑的可能。

(2)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或者宣告緩刑,也算嚴重,那麼基本上只要犯罪成立就算嚴重了!

罪名簡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我國刑法第312條規定了該罪。

1.客體特徵

客體是司法機關追查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動。

2.客觀特徵

客觀方面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

3.主體特徵

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刑法理論上講,不包括“本犯”的行為。

4.主觀特徵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只要行為人根據事實推知其可能為贓物,即為明知。明知包括對髒物性質的確定性認識,也包括對髒物的可能性認識。

5.處罰

(1)一般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單處或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比如,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5輛以或價值達到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吳竹兵律師


是否輕重要看用什麼基準來比較!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過去叫“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該罪名適用時間從2007年11月6日開始。

由上述條款可以看出普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量罰是有期徒刑三年。根據描述“朋友”犯罪情節達不到本條第二款“特別犯罪”的情形。

最高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6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另外,各省也有具體規定,司法審判必須根據最高院的規定和各省的規定來進行。地方規定一般不會與最高院的規定相牴觸。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全部退贓的”、“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有個從重情節,即“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計數額達1萬元”

總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刑法體系中是比較輕的一種犯罪。本案中,“朋友”主動退贓、接受財產刑(即罰金),判處緩刑或拘役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老方同志


你哥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個罪是以前叫做“銷贓罪”

你哥收了未成年人偷來的15部手機,由於未成年人銷售手機肯定不會存在不知情的情況,所以你哥的“銷贓罪”是跑不了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判7年,也就是7年以下的刑期。而在7年以下的情況,這個罪的量刑和盜竊是差不多的,你哥收贓涉及金額1w元,刑期一般在1年2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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