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吾皇万睡」商标,因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

近日,从知识产权局传来消息,一个名为「吾皇万睡」的商标被以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判决书如下

「吾皇万睡」商标,因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

申请人因第21698807号“吾皇万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吾皇万睡」商标,因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吾皇万睡”是申请人创作的漫画形象名称“吾皇”猫的情景状态,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吾皇万睡”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用多种形式对其“吾皇”、“吾皇万睡”、“吾皇驾到”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并且起到了良好的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查询,在先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吾皇”及其创作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粱科栋简介;2、“吾皇”版权登记证书;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粱科栋签订的“吾皇”、“巴扎黑”动漫形象版权使用合同、合作协议等;4、“吾皇”品牌手册;5、吾皇漫画作品集排名;6、“吾皇”、“吾皇驾到”、“吾皇万睡”等的宣传使用情况;7、在先的“吾皇万睡”商标信息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吾皇万睡”,易使消费者联想为“吾皇万岁”,一般用作对封建帝王特定的称谓,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吾皇万睡」商标,因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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