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徵收中如果房屋沒有產權證,會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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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中國現行的法律只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是必須要有房產證,而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就沒有房產證一說。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最多有宅基地證,但也有很多地方土管所未發放宅基地證。這也是歷史原因造成,也是土地主管部門不作為造成的。當房屋拆遷的時候,拆遷方就會拿房屋是否有宅基地或者房產證說事,不給補償或者少補償,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拆遷到底有沒有補償呢?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跟大家探討探討。

實踐中,當房屋拆遷情況出現時,拆遷方把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納入到違建範疇之內,從而下達違建通知及違建拆除決定,補償少的可憐或壓根沒有補償。這種行政行為很明顯是錯誤的、不合理的,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統稱為違建是需要有根據、分析沒有房產證的緣由。違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必須要辦理房產證,因此,以房產證為由不給補償或納入違建顯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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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此類房屋屬於違建,耕地是不允許建造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城鄉規劃法》相關法律規定:所謂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一般包括四種情形: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

因此,針對農村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法律根本未規定,被拆遷人要掌握維權方向,維權要鑑定目標,通過專業拆遷律師團隊的幫助,顯然可以拿到合理補償。維權需要技巧方式方法,拆窮拆富只是一念之間。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您好,您說的房屋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呢?沒有相關證件的話,很容易會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建。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話,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就規定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至於為什麼沒有處罰?您別急,該法第六十五條就直接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換句話說,就是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可以依法進行拆除。“如果沒有上述的兩個證件,是不是就要被認定為違建了?”如果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可以認定是違建,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在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我們還可以根據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來進行證明。(鄉村)如果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話,我們可以根據並聯審批部門(消防、人防、氣象、市容、房管等)抄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進行證明。所以,並不是沒有證件就代表是違建。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話,我們至少還可以根據房屋內的物品價值爭取補償。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徵收中的沒有產權證的房屋需要先與相關部門(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進行認定。並不是一定沒有補償。首先,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可分為兩類。

1、經核實為合法建築的

未經登記的建築,經核實屬於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2、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可分為: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

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對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第二,對於一般影響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對於第二種情況,如果按照規定,補辦了相關手續並繳納了罰款的,在徵收時可以視為合法建築進行補償。


脆殼蝸牛


您好,在房屋徵收中,沒有房產證或者其他相關證件,是不能算作違建的,還應考慮其時效性問題,因為《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六條就明顯指出如果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的分規定進行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3、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佔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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