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陪審員違紀,法院豈能不知情?

□張貴峰

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的一名陪審員被曝在2015年時因違反八項規定被省紀委通報並免去黨政職務,但其擔任縣人民法院陪審員的職務卻沒有被免去,並且一直擔任至今。7月12日,該縣人大法制委員會向記者反饋了處理進展:法院已經將涉事陪審員停職,下一步將啟動免職程序。(《法制晚報》7月12日)

早在2015年就曾“因違反八項規定被省紀委通報並免去黨政職務”的情況下,相關陪審員仍繼續兼任陪審員職務,且長達3年之久,這樣的陪審員任職狀況,無疑不僅很不合理,也已涉嫌違法,如依據《人民陪審員法》:“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也明確:人民陪審員必須“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那麼,上述已涉嫌違法的陪審員任職狀況,究竟是如何發生的?從媒體記者採訪來看,答案似乎也非常簡單,那就是:相關部門對於此事“完全不知情”。如蘿北縣人民法院院長對記者表示,“自己對於葛麗娟因違紀被通報的情況不是很瞭解,他也是從記者處獲知該消息的”,而蘿北縣人大主任同樣表示,“自己對於葛麗娟是否因違紀受到省紀委的通報並不清楚”。

省紀委早在3年前就全省通報、並且涉及到本地本部門人員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件”,當地法院、人大竟然“完全不知情”、被“矇在鼓裡”,無論從“落實八項規定精神”,還是執行相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角度來看,這顯然都是不應該發生、也根本說不過去的。如據《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這種背景下,如果甚至連相關陪審員“是否存在違紀行為、受過處分”等情況,當地法院都不能及時掌握,以至於在“省紀委通報”之後,也仍然“不知情”,那麼又如何能真正依法履行“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

這也就是說,即便“法院不知情”屬實,相關法院在人民陪審員的日常管理上,事實上也是存在明顯失職的。因此,對於這一“違紀陪審員繼續任職”事件,不能僅止於“將涉事陪審員停職,下一步將啟動免職程序”,相關法院自身同樣也要反省檢討在人民陪審員日常管理上存在的明顯失職,並進行相應的問責追責。

對陪審員進行嚴格管理,確保陪審員任職資格的合法性,不僅關乎陪審員這一職務本身,更關乎其所司職的“社會公平正義”。眾所周知,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上是維護司法公正一項重要制度設計,人民陪審員擁有包括“參與司法審判”在內的許多重要權利,如據《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這種制度環境下,如果對陪審員管理出現問題,任由不合格人員混跡其中,勢必會損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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