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減刑案件,但是在問題疫苗事件出現後的今天,此事有了不一樣的意義,相信眾多家長跟筆者的心情一樣,很複雜,很無奈,今天的田文華會不會就是明天的高俊芳呢?

在此次長春長生的問題疫苗事件中,三鹿奶粉事件多次被拿出來做比較,筆者也多次引用過三鹿集團田文華的處理結果來預測長春長生高俊芳的終極命運。不得不說,這兩次事件確實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二者的掌門人都是女性;一個是在嬰幼兒吃的奶粉上造假,一個是在嬰幼兒注射用的疫苗上造假;二者都造成了嚴重不良後果和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還有一個相似之處,田文華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定罪量刑的,高俊芳是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捕的,二者的最高刑期都是無期徒刑。

田文華通過四次減刑,已經從無期徒刑變更為還剩刑期16年,實際上大家要明白,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田文華是2009年被判刑的,2008年就被刑事拘留,實際上她已經執行了差不多10年的刑期,只要再執行三年刑期,根據她目前一貫的“良好”表現,她就可以假釋出獄了!

所以此案給我們的警示意義就是,如果在判決時,沒有一句不得減刑、假釋,高俊芳將來也會如田文華一般,最多也就是坐牢13年就出來了!


打虎拍蠅


我個人來解釋一下在現行的法律範圍內,如果被判刑3年理論上最高可以減刑多長時間:

首先先要明確第一個概念:間隔期。也就是說你想減刑間隔時間得夠,通俗點呢就是你得服刑改造時間夠了之後才有機會呈報減刑。

按照目前監獄執行的減刑政策,間隔期是指的你從入獄服刑開始到你可以減刑的時間間隔。目前的規定是規定:

判刑不滿5年的,只有當從你入獄那天開始算起滿1年後才可以呈報減刑;

判刑5年到10年的,只有當從你入獄服刑那天開始算起滿1年6個月後才可以呈報減刑;

判刑10年以上的,只有當從你入獄服刑那天開始算起滿2年後才可以呈報減刑;

但是如果你屬於金融詐騙罪或者涉黑案件或者職務犯,間隔期最少2年,也就是需入獄服刑2年後才可以呈報減刑;如果是判刑超過10年的職務犯現在第一次減刑的間隔期是3年。

第二個重要概念:“確有悔改表現“。只有服刑人員被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可以有機會呈報減刑。

一般服刑人員只要是認罪服判的一般都屬於”確有悔改表現“,但是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滿足“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第三個重要概念是:最高減刑期限,通俗點就是一次減刑的上限是多少。最高不超過多少。

最新的減刑規定,普通的刑事犯(沒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況下)最高減刑一次不超過9個月;職務犯最高減刑(沒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況下)一次不超過6個月,關於服刑人員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況可以看本文末尾的解釋。

第四個重要概念就是:表揚。一個表揚理論上可以呈報減刑2個月。如果在一年的考核期中服刑人員表現好,還可以獲得監獄積極分子,一個監獄積極分子相當於一個表揚,在間隔期內獲得多個積極分子只能使用1個。

也就是說你從入監服刑到呈報減刑期間你能獲得幾個表揚。現在600分一個表揚,目前監獄服刑人員一個月可以獲得考核分100~130分。一般一年能獲得2個表揚。現在規定判刑5年以下的,需2個表揚或者2個表揚以上才可以呈報減刑;5年以上的,需3個表揚或者3個表揚以上才可以呈報減刑。

第四個重要概念:半年評審。監獄每半年會對服刑人員進行改造評審。評審分4個檔次: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只有同上滿足以下2個條件:條件1:離呈報減刑最近的半年考評為良好或者優秀時,條件2:所有的評審中良好或者優秀佔比一半以上。監區才會給你呈報減刑。

第五個重要概念:報請減刑的從嚴把握條件。從嚴條件包括:累犯、再犯、異地犯罪、一人犯數罪、多次犯罪。舉個例子,如果服刑人員在改造期間獲得4個表揚,也滿足以上4個條件。可以呈報減刑8個月。但是你有從嚴條件,有一個從嚴條件會扣掉一個月。比如該犯是累犯。只能呈報減刑7個月。

再明確了以上5個概念之後,現在我們理論上算一下判刑3年的最高可以減刑多少。

假設該犯在看守所6個月,入獄後還剩2年6個月。

如果是一般服刑人員(非涉黑、金融詐騙、職務犯)那麼間隔期就是1年。如果該犯在1年6個月的服刑改造中獲得3個表揚+一個監獄積極分子。相當於4個表揚,然後開始呈報減刑。目前4個表揚理論上可以報請減刑8個月。如果該犯沒有從嚴條件,又沒有附加刑(罰金、贓款)。該犯在目前的減刑政策下理論上最高可以減刑8個月。

如果是涉黑、金融詐騙、職務犯。那麼間隔期就是2年,由於從呈報減刑到法院開庭接到減刑裁定得2到3個月。所以理論上最高減刑時間3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木光格


三鹿奶粉 田文華 長生疫苗 高俊芳

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其社會危害性,影響和後果,在當時絕對是一件大事,眾多媒體報道,相關部門積極處理。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最終以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

現在田文華的減刑被廣泛關注,恐怕還是因為這次的長春長生疫苗案件。如果不是此次高俊芳疫苗事件,可能也不會這麼被關注了。這也是因為三鹿奶粉事件當時的互聯網信息沒有現在這麼發達,再者無論多麼熱的社會熱點總會有一個時間段,也會慢慢淡出人們視點。

當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不僅導致三鹿的破產垮臺,更是導致了整個奶粉業的銷售和信用危機,對整個奶粉業的打擊都是巨大的。對於那些食用了奶粉的孩子和家庭的打擊更是巨大和無法挽回的,這是更加讓人痛心的。

而這次的長春長生疫苗事件,更是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後果,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和全國上下的譴責。高俊芳的假疫苗事件,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和性質惡劣,已經是喪心病狂人神共憤,突破了人類道德底線。而現在對高俊芳的罪名是和田文華的罪名是一樣的,最終的裁決是怎樣,我們將拭目以待。

對於三鹿田文華的減刑,有沒有其他原因干預的關係,當年的量刑是否合適,如果都沒有的話,如果她在監獄的表現的確符合規定的減刑要求,那麼就是合法的。

人們為什麼又會關注三鹿奶粉田文華的減刑,也是對長生疫苗的最終結果的關注。這樣罪大惡極的人和事件,嚴重危害侵害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到底應該適用什麼罪名,最終會受到什麼處罰,對這些人打擊處理應該怎樣,包括和對社會一些不法分子起到懲戒震懾作用,讓他們不敢造假,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這才是我們更加值得思考和關注的。

對於三鹿毒奶粉田文華和長生假疫苗高俊芳的案件,你有什麼看法?


生活一線面對面


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正常的,一般來說,只要好好表現,在監獄沒有發生其他事情,都會減刑,但是因為她是名人,又因為她入獄前奶粉事件大家對她是痛恨的,所以對她減刑是不能理解的,這要分開來算,判刑是因為犯罪,減刑是入獄後的表現,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有同學也是無期,比她時間要長些,但也是差不多。


厚德載物192779


我的看法,向她們不講良心坑國家害民家的無良企業家,是不能減刑的,為了金錢,不顧老百姓的死活,把自己的享受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的人是不值得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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