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順風車遇害案再現,風險需警企“共管共控”

光明網評論員:殷鑑在前,悲劇卻再現。在“5•6空姐坐順風車遇害案”百日之後,浙江溫州樂清20歲女生趙某8月24日乘坐滴滴順風車時,也遭到司機加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鍾某已被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滴滴方面對此回應稱,案發前司機遭投訴,客服未及時處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8月25日晚,應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要求,滴滴平臺暫停其在浙江區域的順風車業務。

順風車遇害案再現,風險需警企“共管共控”

毋庸置疑,順風車遇害案件有其發生幾率,這也是社會治安的局域映射。就算概率不高,發生之後對悲劇當事人及其親屬而言,也是100%的不幸。考慮到這是近4個月內被曝光的發生在順風車上的第二起命案,而空姐遇害案後滴滴方面還曾進行多方面的整改,眼下這起悲劇,顯然需要更深的解剖和反思。

幾乎所有“奪命”的悲劇,都是偶然性因素和必然性安全漏洞疊合的產物,該案也不例外。從媒體曝出的信息看,涉案司機在作案前的半年內,已揹負56筆現金貸,再加上其性別特徵和受挫經歷,對其有預謀作案的設防難度確實不小。

饒是如此,順風車運營平臺也有義務做好風控,將本應儘早發現的作惡空間及時堵住。要知道,當下平臺責任已從“避風港原則”下的信息撮合者責任,轉變為了“紅旗法則”下的主體責任。技術完善與運營能力強化,也對其風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身為國內最大網約車平臺的滴滴,在承受了與“出行領域新業態”的設定相匹配的信任“加槓桿”後,也該承載起“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的期待值,接受個案化刑事案件被升格為評判系統性風險的參考系之後,輿論持放大鏡的逼視和拷問。

就該案看,滴滴順風車的風控確實有很多薄弱地帶。無論是對此前乘客對兇手“多次要求乘客坐前邊”“開到偏僻地方”“下車後繼續跟隨”等投訴處理的不及時,還是警企協調的週轉成本偏高,抑或是對司機偏離正常行駛路線的監測預警不到位等,都表明了,其平臺固有的安全防範機制仍未實現風險點全覆蓋。這些缺環和失守,看似微忽,但在生死攸關的關鍵時刻,卻可能貽誤救命時機。

對滴滴來說,在既有的前科篩查、人臉識別防止“人車不符”等舉措外,有些漏洞顯然亟待填補:首先,將“售後服務”性質的服務投訴跟緊急聯繫區分開來,進行分別設置,並明確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反映的應急處理機制。

其次,參照部分信訪事務設督辦時效的做法,明確重要投訴調查處置限時回覆的剛性,對那些反映車主有人身侵害傾向的投訴,須加強警惕性,並綜合其被投訴次數與事項對車主進行凍結賬號處理。就算後臺投訴裡有不少虛假舉報,也有必要將這些涉人身安全的“篩”出來,基於優先確保乘客安全的原則,不妨先凍結這些被投訴賬號並允許申訴和舉證,並另行擬定因誣告而來的損失分攤規則,既可減少虛假投訴,也可提升處理真實投訴的效率。

更重要的,還是繼續優化“平臺接訴與警方處警對接聯動”的相關機制。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投訴,特別是求助信息,無論真假,平臺均應第一時間將信息反饋給事發地警方,並將車牌號等信息主動移交,讓警方在初步偵查基礎上判斷是否立案,而不是被困在隱私條款約束和信息壁壘的死結中。

這其實也牽涉到警企對順風車安全風險“共管共控”的命題。順風車平臺有數據和技術等優勢,卻沒有執法權;相比起處在後端的平臺,警方的布控攔截抓捕對“事中制止犯罪”更有效。這就要求,平臺跟警方進行溝通打通“斷頭路”,實現“無縫銜接”。

具體來說,就是平臺在接收到涉人身安全的投訴後,及時轉交線索並提供車主、車輛、路線、方位等詳細信息,配合警方精準打擊;警方發現問題後,也直接通過快捷通道跟平臺方面聯繫,避免平臺與個體對接時基於身份篩查和隱私洩露考量的無謂溝通成本。

跳出該案,有個更關鍵的問題也由此呈現,那就是順風車安全防控的責任界定問題——當下急需的警企聯動機制,就涉及涉事幾方責任劃界的問題,這不應留下模糊空間,而應是通過法定責任框架去廓清。

順風車是網約車中“共享經濟”形態最後的遺存。這些運營特點也決定了,其風控跟其他出行方式、模式有別。

對平臺來說,通常對其只是“控數據”而不是“控人控車”,依照現有規定,順風車司機跟平臺也是更鬆散的關係,別說僱傭關係,就連承運人都不算。這也導致,平臺對順風車線下的安全風險其實更缺乏把控能力。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但第38條又明確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將順風車排除在了網約車的承運人責任之外。而根據很多地方的規定,順風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

這就是說,快車、專車等業務中,平臺就是承運人,平臺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險等責任。而順風車則被排除出“運營範圍”,平臺只是作為信息中介而非承運人,搭順風車也屬於“自願民事行為”,安全責任在司機和合乘人之間的分配。雖然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分量壓根就無法跟“主體責任”相稱。正因如此,很多人談滴滴的過失時,也是著眼於跟平臺能力對應的“責任溢價”。

這跟順風車潛在的安全風險並不匹配:跟專車、快車等相比,順風車不以賺錢為目的,而強調“予人方便”的資源共享特徵,這導致它不可避免地帶有更多社交屬性。就算滴滴在空姐遇害案後採取了“下線順風車業務中所有個性化標籤和評論功能”等措施,但其方便社交是“骨子裡的”特質,這可能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

鑑於此,顯然有必要通過法定責任框架的調適,來明確順風車業態中的安全風險控制責任問題,讓平臺、警方各盡其責,也讓司機受到更完善規則的制衡。這也是反思最應該引向的地方。

(轉載請註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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