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擬受讓江西金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金源”)4.17%股權事項,與杭州凱睿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睿超”)、杭州執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執力”或“執力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框架協議》、《關於之補充協議》及《權利義務轉讓協議》,玉環捷冠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冠投資”)就此事項與相關方簽署了相關協議,約定在公司未依約收購杭州執力持有的江西金源 4.17%股權的情形時,捷冠投資有義務收購杭州執力持有的江西金源 4.17%股權,萬鋼對此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浙江中捷環洲供應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環洲”)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對此義務承擔連帶擔保保證責任。

杭州執力認為相關方到期後未履行義務,原告杭州執力於2018年3月22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及相關材料,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22日立案。相關訴訟詳情參見2018年6月27日刊載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60)。

二、訴訟的進展情況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捷冠投資、被告萬鋼及被告浙江環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浙01民初682號之一《民事裁定書》,駁回捷冠投資、萬鋼、浙江環洲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此外,公司也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之後,萬鋼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682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案件移交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18)浙民轄終189號《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多份協議中各方均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該管轄約定不具體明確,故本案應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及的多份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執力公司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執力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區留下街道留和路138號3幢502室,屬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範圍。同時,本案訴訟標的5000萬元以上,且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浙江省轄區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規定,本案屬於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因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原審裁定並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將對該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保持密切關注,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備查文件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浙民轄終189號。

特此公告。

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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