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強拆的時候萬一將強拆者殺死,要如何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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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過程中,將強拆者殺死。

有三種情況分析:

第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徵收人在面對不合理的暴力強拆過程中,因為不服拆遷辦的野蠻拆遷行為,而不慎導致強拆者死亡。具體而言,被徵收人主觀上根本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傾向,只是由於疏忽大意而造成了過失死亡的客觀結果,需要依法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責,但在量刑上會因情況、主觀態度、悔罪等而有所不同。

第二種,故意殺人罪。被徵收人主觀上存在殺人的故意傾向,同時客觀上也存有殺人的行為且造成了死亡的結果,從犯罪構成上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在強拆過程中,大多數人們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的情形,因為一時生氣而做出的嚴重後果,但卻要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責,但在量刑上會因情況、主觀態度、悔罪等而有所不同。

第三種,意外事件。但這種可能發生性較小,需要多種證據來作證,由於作者已經表明是將強拆者殺死,因此更多的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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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情也曾多次發生,雖然說殺死的是強拆者,但都會被判刑,只不過被認定的罪行不同,所處的懲罰便不同。

例如:某開發商為了順利施工,欲拆除釘子戶張某的房屋。協商無果後,便採用暴力強拆,張某為保住自己的房屋進行阻止,在衝突中他將一名強拆者失手殺死。之後,張某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還有一則類似案例:

王某私建了一排廠房,屬於違章建築。在催促其自行拆除無效後,被實施強拆,動用了上百保安維持秩序。在即將拆除時,王某帶著自己的工人進行阻撓,王某被保安控制。他的一名工人跑回宿舍提出一桶汽油,要求保安放回王某。其中一名保安試圖撲上去搶奪工人手中的汽油桶,工人將汽油澆在保安身上,並打著打火機扔了過去,保安頓時成火人。經過其他保安的相繼撲救,才將火撲滅,但那名保安已經被嚴重燒傷。最終,涉事工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不管什麼情形下的強拆,極容易引起暴力衝突,導致人員傷亡。按照傷害性質的不同,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防衛過當並不是一項實質性罪名。一般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歐哲故意傷害等罪行。具體會被判什麼罪,需要依據事實而定。

大家覺得此類傷亡事件,應該如何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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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強拆時把進行強拆的人殺死,毫無疑問的是會被判刑的,不過也是看危害程度有多大,弄死的是一個還是多個。這種情況都是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處理。

一般來說,強拆都是在沒有達成協議之前進行的。而很多時候也是某些單位的默認,甚至直接參與下進行的。因此,如果想要說被拆的一方無罪,那這種可能性幾乎是微乎其微。

且看看一個事例:2017年3月17日上午九點左右,時任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人大主席桌宇和4名村幹部以及挖掘設備,到明經國所在的樟坊村進行“空心房”拆遷。在拆除了明經國另據房屋後,明經國趕到現場,用鐮鏟將挖掘機玻璃搗碎,卓宇和村幹部見狀上前制止。趁卓宇接電話,明經國舉起鐮鏟衝出村幹部阻攔,繼續用鐮鏟擊打卓宇頭部並趁亂逃離現場。卓趁卓宇正在接打電話,明經國突然舉起鐮鏟砸向卓宇頭部,致卓宇當即倒地。在場的村幹部迅速上前制止,明經國揮舞鐮鏟衝出村幹部的阻攔,繼續用鐮鏟擊打卓宇頭部並趁亂逃離現場。卓宇被送至南康區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於當日下午14時左右死亡。

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明經國涉嫌故意殺人案。

2018年9月27日,對被告人明經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明經國當庭表示上訴。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拆遷只要是拆遷戶導致強拆者死亡,一般都會以故意殺人罪來起訴。雖然我們不希望慘案的發生,可是文明拆遷合法拆遷應該是未來的主旋律。當然,作為百姓也應該為城市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在合理的基礎上配合拆遷,不要漫天要價。最後導致血腥事件發生,不管是強拆者還是被拆著,在這樣的事件中都不會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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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如果國家立法,把強拆著打死判正當防衛,無罪釋放,看看誰還敢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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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事就是法理之外人情之內,但是法律是底線,看看怎麼判罪還是要看當時的情況結合起來分析。


1、如果強拆者使用暴力,已經危及我們被強拆戶生命,被強拆遷戶反抗將強拆遷者殺死,可能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是防衛過當,在判處刑罰的時候應偏輕或者是無罪。這種情況還需要注意的就是證據的收集,看是不是真正的防衛過當。

2、如果在強拆者被強拆的人不小心將強拆者致死,可能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量刑時考慮過失心態,處罰會偏輕。

3、因為憤怒而將強拆者殺死,這種情節就比較嚴重了,可能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量刑時根據手段和相關因素的考慮,處罰會偏重。


愛土拆遷律師團要提醒大家,在面對暴力拆遷的時候千萬不要以暴制暴。以暴制暴除了解一時之氣,沒有解決任何問題,還可能讓自己失去自由。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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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的時候將強拆者殺死,這需要通過法律界定才能決定承擔什麼程度的法律責任,但是這個責任如何界定需要看被強拆者在整個過程中所處於的實際情況和危害層度。如果法律界定屬於正當防衛,那麼就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是防衛過當所承擔的責任會小一些,但是因為主觀原因造成強拆者死亡的,就需要承擔過失殺人或故意殺人的罪責。


在我國刑法中明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就是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完成一定限度的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

從法律的我們能看出,當面對


強拆者時,被強拆人需要保護的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在與強拆者撕打過程中失手將正在進行強拆的強拆者殺死,屬於正當防衛範疇。但是,被強拆人不能證明所要保護的建築屬於個人財產或者國家集體財產的,主觀上有脅迫或者恐嚇依法拆遷人,最終造成拆遷人死亡的,在法律上就屬於故意殺人罪。

保護好我們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但也不會放跑一個壞人。在遇到此類案件時最好有法律來界定責任。


懂知識的小胖子


在反抗強拆的過程中將強拆者殺死,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犯罪要視情形而定。

如果強拆人員已經停止使用暴力,被強拆者是出於洩憤或者防止他之後再來來強拆,而使用暴力將其殺死,則屬於故意殺人。

比如在電影《戰狼2》中,吳京飾演的冷鋒等特種兵趕到後,已經及時制止了強拆隊伍,隨後警察也都趕了過來,強拆隊伍的暴力行為已經中止。這時候不要命的強拆頭子威脅冷鋒說:“你有不在的時候吧。”言下之意是等冷鋒不在時,他再來收拾他們。
冷鋒為了保護戰友家人,一怒之下就把強拆頭子給一腳踹死了。



毫無疑問,冷鋒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誠然冷鋒為了保障戰友家人的生命安全可以正當防衛,但畢竟當時強拆頭子還沒有使用暴力。因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危害行為正在發生。

當然,如果強拆隊伍正在使用暴力,其暴力手段危及到被強拆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那麼被強拆者就可以使用相應暴力正當防衛。

比如,在《人民的名義》裡,強拆隊伍使用暴力拆除大風廠,大風廠工人使用暴力捍衛工廠。


最後工人不慎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那也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畢竟,強拆隊伍的暴力行為也仍在進行,工人們使用暴力也只是在對抗強拆。

但是,即是屬於正當防衛,也要考慮反抗手段是否適當的問題。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那就屬於防衛過當,同樣構成相應犯罪。比如,強拆隊伍只是推搡你,你就直接拿刀捅,那就超出必要限度了。

其實,我更希望所有拆遷都能依法進行,杜絕強拆事件。這樣的話,所有問題都迎刃而解了。


冰焰


強拆的時候,萬一將強拆者殺死,如何承擔法律後果?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強拆可能是正當執行公務的行為,更多的是非法行為即非法強拆。針對正當的強拆行為,要承擔比較重的法律後果;針對非法的強拆行為,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我試著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針對正當的強拆行為,將強拆者殺死,構成妨害公務罪,同時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行為人需要承擔較重的法律後果。正當強拆行為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有嚴格的執行程序和規定。

1在土地上非法建設的,強制拆除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該法規定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不按照規劃或批准臨近建設或非法建設的,強制拆除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該法規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針對採取合法的的強制拆除行為,最好不要阻擋,可以採取正當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否則有可能身陷囹圄。

二、針對非法的強拆行為,將強拆者殺死,,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不承擔或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我們要認清什麼是非法強拆,強制拆除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我特地總結了以下非法強拆行為:

(1)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執法部門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等依據,僅僅依據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或內部會議紀要等進行強拆的行為屬於非法強拆。

(2)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例如,行為人私自在合法建築上臨時搭建構築物,而執法部門在拆除非法建築時,連同合法建築也一併拆除的行為屬於非法強拆。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強制拆除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而行政強制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特別指出的是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例如執法部門委託所謂的拆遷公司、僱傭社會人員進行強拆等,不是由法定的行政機關人員執行的強制拆除行為視為非法強拆。

(4)未盡到告知義務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強拆時應遵照以下規定:實施強拆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至少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表明執法身份;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強拆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未盡到告知義務的屬於非法強拆;

(5)違反法律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強制拆除是一種合法的行政強制行為,應當在工作日進行,不應該在夜間偷偷摸摸的進行。

(6)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的,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在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發展理念下,不應當採取損害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行為。

非法強拆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是現實的不法侵害,而現實的不法侵害正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所以說針對不法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例如:在深夜,有不明人員來行為人家毀壞、搬遷物品,在孤立無援狀態下,行為人無法斷定不明人員的身份和目的,不明人員是來搶劫殺人的?還是盜竊的?在那樣的環境下,我們不能強求行為人作出準確判斷,行為人在此種情況下,將不明人員(事後證實是強拆人員)殺死,如果行為人在殺死的過程中有過錯,屬於防衛過當,承擔較輕的法律後果,如果行為人在殺死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法律後果。

三、結合社會實踐,針對非法強拆行為,我有以下建議:

1保護好自身。針對非法強拆行為一定要保護好自身安全,在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和違法行為作持久鬥爭。

2保存好證據。非法強拆行為往往違反法定程序和規定,一定要多方面蒐集非法強拆行為的違法證據,可以蒐集相關文書、視頻資料、音頻資料、被毀壞財物的價值證明、非法強拆人員的身份等。

3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通過保存證據、固定證據,針對非法強拆行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法律維權,可以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非法強拆過程中發現有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行賄受賄、貪汙等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律法學道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對方怎麼強拆,你怎麼應對,如何致強拆者死亡的。下面,我通過《戰狼2》等文藝作品解釋一下。



現實中,強拆致人重傷死亡的例子並不鮮見。2003年那會兒,我們鄰村強拆,主要是雙方價格沒有談攏,村子大部分人都不願搬離。

拆遷隊的頭目僱傭了幾十個手持木棒的保安,開著挖掘機等大型機械,浩浩蕩蕩進村了。得到消息的村民,老老少少超過一百人,把拆遷隊堵在村口,雙方沒理論幾句就發生了激烈的械鬥。


待警察聞訊趕到,已經死了3個人,拆遷隊1個,村民兩個,很多人受了不同程度的傷。雙方的帶頭人都承擔了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都沒有判太重,法不責眾,不知道誰下的黑手,只能判帶頭的。

鄰村那個帶頭人在牢裡呆了好幾年,老孃和孩子由村人照顧著。想想也真是不值,雖然被拆遷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但當時應該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很多人說,這種情況屬於正當防衛,可以進行反擊,其實是認識錯誤。刑法對免除刑事處罰的行為有嚴格規定和限制,防止被濫用。

咱們為了閱讀起來不那麼枯燥,就不引用發條了,只解釋一下法義和立法的目的。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必須存在不法侵害;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三是防衛針對不法侵害人; 四是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由此可見,要得到法庭認可的“正正好好”的正當防衛,並不容易——不能太早,不能太晚,不能太重,不能太偏。



而且對於一般的侵害行為,如果對方對你的傷害不高於重傷,是不允許致侵害人死亡的,最多是輕傷,而且時機選擇特別講究。

舉個栗子,在電影《戰狼2》中,冷鋒一腳踹死了威脅戰友家屬的拆遷隊長,只被開除軍籍,都沒有坐牢,這是不現實的。

冷鋒的行為不夠成正當防衛,連自力救濟都勉強。因為拆遷隊長只是口頭威脅,並沒有付諸實施,雖然實施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侵害行為的緊迫性不強,冷鋒防衛的時機不對,強度過大,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圍,屬於假想防衛,涉嫌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叫特別防衛,簡言之就是這種情況可以“格殺勿論”,拿到了免死金牌。

這種情況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來自百度)

概括講,就是針對特別嚴重、特別緊急、沒有別的救濟方式的情況下,可以大開殺戒,當然這不是鼓勵殺戮,而是對侵害人的一種震懾。


我在一本小說中看到過一個強拆場面。一個拆遷隊半夜去強拆一名特種兵的家,特種兵還在部隊,家裡是父母、媳婦和小孩。當時他們把睡夢中的老人拉出屋子,就開始挖房子,沒注意到二樓還有特種兵的媳婦和孩子。

結果,這兩條生命在機器的轟鳴聲中,儘管酷酷求救,還是被瓦礫埋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特種兵出現,完全可以一腳踹死開挖掘機的人,免於處罰,還值得鼓勵。

後來,悲憤的特種兵從部隊回來,開始追責和復仇,打殘了拆遷隊長。這就不是正當防衛了,而是事後防衛,要負刑事責任的。


再回到題目,題主問殺死強拆者如何治罪,主要看拆遷行為是否直接人身造成重大的威脅,是否具有緊迫性。當然,和諧社會,誰也不希望打打殺殺的,希望這種事不要出現。


風物西安


強拆的這個字眼,只能說是過去的那種形式。過去的開發商為了達到自己開發房地產的目的,為了讓自己的高樓大廈早日建設起來,為了把這釘子戶早日從這施工的範圍遷出去,他們使盡了辦法,甚至動用了黑社會的力量,威逼恐嚇。把人家折磨的夠嗆,最後有的人沒有辦法,只能是乖乖的班主瞿友的頑抗到底和你一戰到底。最後不是得到了高額的回報,就是被害得很慘


你像這個被強拆的人打死的這件事情。這就是一個悲慘的結局,但是強拆者也要付出法律的責任。也要承擔法律的代價。如果說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門核實這件事情確實是強拆方一手造成的。房子面前是不會茹為這樣事情的,一定會講強拆打死人的這個當事者進行刑事拘留,然後根據事情的情節狀況,判他死刑或者是無期。
總之現在是新社會新國家,不容忍黑社會的毒瘤在社會上存在。你動手打死人就得承擔責任,就得用命換。只要是被害者家庭一直堅持法辦打死人的那個。吃飯部門就會嚴格地按照法律對他進行宣判的。即使開發商有再多的錢,也改變不了這種事情的結果。這些現象只不過是偶爾發生的,但是在我們的社會現在已經根本就不存在了。因為你想動錢,人家的房子必須要有一個理想的數字,讓人家滿意才可以搬遷。如果人家不滿意,你拿什麼來拆遷都是不合法的。所以說拆遷方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方式和行為,千萬不要觸犯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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