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處
表5.1.1中,關於建築分類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的第2種情況:
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築和其他多功能組合建築。
建規中的圖示是這樣的:
本句其實講解的是兩種情況:
一、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1000㎡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電信建築/郵政建築/財貿金融建築;
二、建築高度大於24m,且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築面積超過1000㎡的多種功能組合建築。
多種功能組合建築:指公共建築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築組合建造的情況。
第二處
5.5.21-2: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建規中的圖示是這樣的:
很多考友會理解成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都應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正確的理解應該是:
一、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二、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本款中“人員密集的廳、室”,包括商店營業廳、證券營業廳等。
第三處
附錄A.0.1-6:
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對於第6款住宅建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的條文,可將該整句細分為3小句,分別是:
►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對於住宅建築,室內外高差不大於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對於住宅建築,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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