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9月1日起,港澳臺居民持居住證可辦銀行或支付機構賬戶業務

近日,有關“做好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使用和宣傳培訓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認真學習,嚴格執行《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宣傳培訓工作,確保港澳臺居民能夠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正常辦理相關業務。

據瞭解,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採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製作,登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在此次下發的《通知》中,自2018年9月1日起簽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該證可作為證件持有人辦理銀行和支付機構業務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對於銀行和支付機構,可通過人工識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機讀等方式識別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已配備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可根據公安部制定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機讀數據項表》進行相關業務系統改造。

《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積極採取措施識別港澳臺居民身份,加強港澳臺居民身份信息管理,建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信息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信息對應關係,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規定。

央行表示,人民銀行將積極協商公安部儘快實現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核查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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