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
是谋事之基、识理之渠
是创新之器、成事之道
历年来,青羊法院高度重视审执工作调研
积极参与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评比
在2018年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中
全国参评论文1846篇
我院员额法官冷雅民、李潇撰写的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不当审理之反思与因应——基于“点、线、面”三重视角的实证分析》
荣获三等奖
获奖名单
青羊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冷雅民
学历:法律硕士研究生
1996年进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先后在刑庭、监察室和研究室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曾有多篇调研文章获省、市法院奖励。
青羊法院
研究室员额法官
李潇
学历:法学硕士研究生
2013年公招进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工作,任法官助理,2018年遴选为员额法官。
一、论文提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团伙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表现在审理层面上即共同犯罪已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过往,基于基层少年刑事案件的相对简易性,甚少有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审理规则进行过细致探讨。
本文以C市Q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2018年6月审理实践为研究主线,发现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审理面临着“点、线、面”上的三重困境: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介入共同犯罪后,同一法官在定罪与量刑标准上存在“裁判点”的隐形悖论;进一步细致挖掘发现,法官“审理线”下,对于不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类型,犯罪事实评判方式竟在主观意愿与客观标准上均大相径庭;最终,这种冲突又在现有的分案审理“机制面”上得到进一步加剧。
这些困顿与冲突,使得笔者不得不重新开始反思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通说的自洽性以及分案诉讼程序设计的合理性,进而提出了笔者认为的症结所在,即表现在立法通说、法官适法、分案程序三个方面。基于此,本文则着眼于上述三个视角,提出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审理规则的或然路径,一是破除传统意义上将刑事责任年龄纳入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做法,重新厘定以违法事实为前提的共同犯罪概念;二是区分主客观分案事由基础上,重新确定法官以整体评价为核心的共同犯罪事实认定方法;三是坚持分案审理原则的同时,倡导回归同一审判组织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设计。全文共9889字。
二、主要创新观点
1.引入刑事责任年龄的考量因素,针对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三类主体,细分四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类型组合,剖析基层视角下四种类型隐藏的审理悖论;对法官因分案审理产生的共同犯罪评判标准异化,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归纳出一线法官常见的整体评价法、部分评价法、否定适用法等迥异评判方式,而这在实践中极易被忽视。
2.本文认为,司法实务不应再回避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对传统共犯理论带来的冲击,否则只会诱发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抵牾: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一方面恪守通说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积极否定主从关系的量刑评判;另一方面,又本着更符合日常认知与罪行一致的原则,积极追寻出罪入罪的定罪依据。
3. 本文基于“裁判点”“审理线”“机制面”三重视角,试图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审理提供一种或然可能。在裁判点上,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更多的是一种客观参考和主观优待,判断共同犯罪应当先判断违法再判断责任;在审理线上,提出法官对共同犯罪事实的评判应以整体、主动评判为原则;在机制面上,不同于实践中倾向共同犯罪由少审庭与刑庭分别审理,提出分案背景下回归同一审判组织的程序设计,以期破除机制层面上的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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