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通告】关于开展静宁县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活动的通告

【通告】关于开展静宁县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活动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甘肃省教育厅等四部门《甘肃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甘教厅〔2018〕33号)、《静宁县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静教发〔2018〕90号)精神,不断规范校外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自2018年5月起,静宁县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等方式,依法取缔了无证无照的多家培训机构,依法责令暂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限期整改,切实维护了中小学生权益,坚决治理了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结合静宁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9年4月至5月

二、治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面向社会特别是在校中小学生、幼儿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治理重点

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家长和学生利益等问题。

四、治理形式

联合执法与暗访排查相结合

五、治理措施

1.对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指导其办理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又拒不整改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幼小衔接”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向县教育局进行备案又私自开展学科知识类培训的,一律停业整顿。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责令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不力、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私自开办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乡校负责人和教师的责任。

县内校外培训机构从即日起,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本通告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要积极配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或乡镇教委)如实登记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登记或申请办学资质的视为拒不整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静宁县教育局将通过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http://xwpx.emis.edu.cn/),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及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信息,各位家长可以关注并查询,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集中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举报电话及邮箱:

县教育局:0933-2521268,[email protected]

县民政局:0933-2521484,[email protected]

县人社局:0933-2521427,[email protected]

县市场监管局:0933-2535300,[email protected]

静宁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019 年4月1日

【通告】关于开展静宁县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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