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新規|應急管理部:出具虛假證明將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


新規|應急管理部:出具虛假證明將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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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昨天對外發布《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明確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反法規標準規定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11種行為。

新規|應急管理部:出具虛假證明將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

辦法要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執業準則,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辦法明確,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規標準的規定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二)不再具備資質條件或者資質過期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三)超出資質認可業務範圍,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四)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五)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六)違反有關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七)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八)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九)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十)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籤名;(十一)不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監督抽查。

辦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正常活動。除政府採購的技術服務外,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服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准入障礙。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規定,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資質認可機關吊銷其相應資質,向社會公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實行行業禁入,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以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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