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郊衛醫罰〔20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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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郊衛醫罰〔2019〕4號

本機構依法查明你單位:

1.於2019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3日使用執業範圍為公共衛生類別專業的執業醫師開展婦產科診療活動並開具處方箋、於2019年3月2日使用執業助理醫師出具超聲診斷報告、於2019年2月9日使用執業範圍為外科專業的執業醫師出具MR診斷報告、於2019年2月11日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出具心電圖診斷報告、於2019年1月11日使用未變更執業地點的執業醫師開展麻醉的診療活動等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1.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2.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罰款5000元 的行政處罰。

2.於2019年3月3日使用執業助理醫師未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單獨開具處方箋和2019年3月2日使用執業助理醫師未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開具處方箋的行為,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第八條“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效。”、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和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的規定,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罰款4000元 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5人份、現場筆錄(2019-11)、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打印件10張等為證。

根據原衛生部《關於對數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批覆》(衛法監發〔1998〕第12號)的要求,應對以上多個違法行為進行合併處罰,我委於2019年4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郊衛醫罰告〔2019〕4號),你單位當場表示自願主動放棄陳述和申辯,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RMB9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罰款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交行營業部,賬戶名稱:銅陵市郊區

財政局,賬號:346260000018010009318,地址:銅陵市長江中路990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銅陵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銅陵市郊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6個月內向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銅陵市郊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4月12日

來源 / 郊區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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