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什麼辭職理由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首先說明一點,實務中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只是對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勞動法律中的標準用詞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辭職理由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員工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要看辭職理由是什麼。

一、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如果不是在試用期,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即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參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以公司存在嚴重違約或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嚴重違約或違法行為,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嚴重違約或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特別提醒:如果用上述“被迫辭職”理由辭職的,建議辭職時明確依據的是某項具體理由。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參考案例:廣東高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認為,

“因澳東公司確實存在拖欠童玉彬工資的情形,故童玉彬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澳東公司應向童玉彬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了上述“被迫辭職”理由可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外,其它的辭職理由要想獲得經濟補償金基本無望,除非是公司願意給:)

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還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了多少工資才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被迫辭職”,是否需審查用人單位的主觀惡意等等......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並無統一標準。必須充分了解當地的司法實踐才能正確操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