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一人有限公司的“陷阱”

【導讀】: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說,有限責任意味著定量資本金的風險和無限利潤的可能性,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避免一次經營失敗可能導致的傾家蕩產大道的,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這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富有吸引力之處。但其也存在著陷阱。

一、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依據公司法規定成立的公司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依據其他法律成立的企業不得標註“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有限公司的突出特點在於,建立了公司債務與股東個人財產的財產隔離制度,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承擔責任。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別組織形式,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突出特點是一個人也可以開有限責任公司了,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適用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一般規定外,其特殊規定在於:

1、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無限制;

2、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無限制;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營業執照中須註明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無需設立股東會,股東決定由股東將簽字後的書面文件備置公司即可;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須每個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陷阱與優勢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陷阱在於:通常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的要素,已自身財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即可,無需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股東想否決承擔連帶責任,須自證清白,即股東須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身財產相獨立,否則即需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在於:對股東而言,只要是誠信守法經營,可以股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為由為客戶提供一份額外的保障,提高了與客戶合作的可能性;對客戶而言,只要是股東不能自證清白,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為客戶增添了一份保障,提高了客戶債權回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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