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如何深化自然資源治理體系變革?請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這篇署名文章

如何深化自然資源治理體系變革?請看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這篇署名文章

在自然資源系統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關鍵時刻,我們迎來了第六個國家憲法日。今年國家憲法日的主題是:弘揚憲法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律是治國的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認真履行好黨中央賦予自然資源部的“兩統一”職責,建設生態文明,必須注重發揮好自然資源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不斷深化自然資源治理體系變革。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 魏莉華

1 我國自然資源法治建設的成效為深化自然資源治理體系變革奠定了重要基礎

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法治道路上艱辛探索。從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誕生,開啟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探索之路,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再到1997年黨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1999年“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載入憲法,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中國法治建設在實踐中改革,在改革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在發展中追尋良法善治。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高度謀劃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踐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黨的一次全會來研究和部署法治問題,對依法治國進行總體部署和全面規劃,明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不斷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國基本格局。黨的十九大進一步貫徹法治中國建設目標,積極推動法治頂層設計和戰略佈局,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化的系統工程建設勾勒出清晰的時間表、路線圖和施工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

自然資源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憲法中明確保護自然資源和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我國《憲法》第9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同時,在憲法序言中規定:“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關於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建設生態文明的規定,為自然資源單項立法提供了憲法依據和保障。

在民法總則等基本法中體現綠色要求。《民法總則》第9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而確立了民事活動的“綠色原則”;已經公開徵求意見的民法典物權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民法典人格權編中,也都有相關的制度安排。2017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確立了包括資源環境公益訴訟在內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

頒佈實施自然資源單行法律法規。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一直採取按照資源種類單行立法的模式保護自然資源。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出臺了《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島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節約能源法》等多部法律,國務院也制定出臺了《自然保護區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在保護自然資源、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職責交叉、部門利益衝突等問題。

自然資源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在嚴格依照自然資源單行法追究違法者的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外,有關自然資源犯罪的規定也在不斷完善。19

79年《刑法》將環境資源犯罪的內容納入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加以規定。1997年《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分則第九章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罪”,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也涉及資源環境犯罪的內容。在《刑法修正案(二)》至《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有不同程度涉及環境資源犯罪的規定。在訴訟法方面,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第55條的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不斷完善。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行頂層制度設計。之後,《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陸續出臺,使生態文明從理念轉變為可執行的制度。

2 充分發揮好法治對深化自然資源治理體系變革的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施行的是自然資源“條塊化”管理。這種管理模式可以發揮部門專業性強、行政執行力強、集中力量辦大事等優勢。以資源類別管理為基礎、以政府規劃和計劃管理為主要手段的資源管理制度,在新中國成立後起到了快速恢復國民經濟的作用,以及改革開放後在保障大規模城市化、工業化等方面發揮了重大的歷史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資源分散化管理模式下出現的資源管理碎片化、資源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發揮不足、資源市場化配置程度不高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效率以及自然資源綜合效益的發揮。依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的自然資源部,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著力解決自然資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間規劃重疊等問題。自然資源部的組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管體系的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與監督實施,標誌著我國自然資源治理由分散走向統一、由單純的資源管理走向五位一體的生態文明系統治理的變革。

習近平書記反覆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最嚴”生態法治觀既表明中央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決心,也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推進變革。要將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的生態倫理觀、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協同發展觀、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發展道路的科學政績觀、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和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的執政為民觀融入到自然資源法治建設的全過程,發揮好法治對深化自然資源治理體系變革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全面實施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的核心是限制公權力,保護私權利。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要模範遵守憲法,認真貫徹實施憲法關於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規定,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建設美麗中國履職盡責。

立改廢並舉,不斷完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適應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推進自然資源治理由分散走向統一,亟須對現行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進行完善,立改廢並舉。考慮到需要和可能,當前需要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和修訂的法律主要包括:

自然保護地法。自然保護地是生態建設的核心載體、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美麗中國的重要象徵,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居於首要地位。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是一項艱鉅性、系統性、社會性的生態建設事業。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地面臨土地權屬不清的問題,嚴重製約了自然保護地的管理。要解決自然保護地複雜的權屬問題,就應當將保護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監管權進行分置,形成分權而治的管理體制。自然保護地居民的生存權、土地使用權、財產權、文化權利、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等,雖然會因自然保護地的建立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但二者並不是不可調和的。保護並不意味著完全禁止居民對當地自然資源的使用,而是要根據一定的原則予以限制。比如,在不損害保護地生態資源的情況下,發展綠色經濟,從事相關的旅遊經營活動。同時,也相應地保證居民得到當地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利益。如何依法確權、生態為民、科學利用、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創新自然資源使用機制等等,這些對自然資源治理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是對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一項頂層設計,在自然保護地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其中明確要求,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推動制定出臺“自然保護地法”。這是以法治思維與法治方法協調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過程中各種複雜矛盾與多元利益衝突,探索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發展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模式的必然要求。

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國土空間是一個國家最寶貴的自然資源,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載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土空間開發利用取得巨大成就,但也面臨著國土空間開發失衡和資源約束趨緊等突出問題。為切實履行好黨中央賦予自然資源部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亟須加快制定“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重點解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核心問題:一是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這也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部署。雖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經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法律地位,但作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依據的國土空間規劃仍然需要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中作出專章規定。二是明確國土空間分區規則和用途管制規則,強化國土空間管制的剛性約束,實行最嚴格的國土空間用途和效率管理制度。三是確立國土空間治理關鍵制度的法律地位,以自上而下為主線,理順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四是建立國土空間合理開發和保護制度。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通過獎懲、交易等手段,充分體現資源節約與消耗、生態環境正負效應的經濟損益,約束和引導作為公共資源的國土空間,在滿足全社會利益最大化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標下,合理開發和保護國土空間。

修訂《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頒佈於1986年,1996年進行了修改完善,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保護生態環境和市場化配置資源的需要,亟須進行全面修訂。《礦產資源法》修訂要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平衡好生態環境保護與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關係,切實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二是要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建立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以淨礦出讓加物權登記制度構建礦業權市場制度,建立探礦權轉採礦權直通車制度,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礦業用地用海制度,切實保證礦業權人依法取得土地和海域使用權。四是建立礦區生態修復保護制度,強化礦業權人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定義務。

修訂《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是1994年頒佈的,隨著我國生態保護事業的快速發展,其中部分條款已經明顯不能適應:一是缺乏科學的分區、分類管理制度。二是土地用途和土地權屬的規定不完善,自然資源產權不明晰。三是管理機構性質、資金投入機制不明確,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任大、權力小。四是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極低,震懾作用明顯不夠。此外,《條例》在生態補償、社區共管、特許經營等方面也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當前最根本、最迫切的措施,是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在自然保護地立法的框架下,對《自然保護區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同時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銜接,為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提供更為全面的法律保障。

編纂自然資源法典。自1978年以來,我國已制定了多部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然資源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由於缺乏統一的立法思路,各種法律制度之間既呈現明顯的碎片化、相互重疊乃至相互矛盾,也存有諸多疏漏。為妥善解決這個問題,編纂自然資源法典是可行且具有比較優勢的方案。一方面,通過法典編纂,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重新評價和審視,將綠色發展的要求轉化為執法、司法的價值取向之一,推動自然資源法治的現代化。另一方面,充分彰顯法典在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政治意義,以自然資源法典編纂作為中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成果與象徵。

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機制。法治的基本內涵,就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公平正義是人類生存、文明進步的重要條件,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們黨自誕生以來不斷為之努力奮鬥的初心和使命。從立法、執法到司法,法治的每一個過程,實際上是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也就是公平正義實現的過程。自然資源管理不僅涉及國家糧食安全、社會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也涉及公民法人最重要、最有價值的財產。因自然資源管理引發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持續多發高發。要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質性化解自然資源爭議作為行政複議的最大價值追求。一方面,要防止機械地理解和適用法律,避免做出與社會普遍認識和人民群眾正義情感相悖的決定;另一方面,也要堅守法律底線,嚴格樹立法律紅線不可觸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的法治權威,努力使社會各方的權利義務得到優化配置,推動公平正義得到更好實現。

3 切實加強自然資源系統的法治能力建設

深化自然資源治理體系變革,關鍵要靠人來實現。目前,自然資源系統的機構改革任務已經全部完成。加強自然資源系統的法治能力建設,不斷提升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履行好黨中央賦予自然資源部“兩統一”職責的關鍵。

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進工作。“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習近平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書記的要求,切實提高法治意識,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的模範,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學法的模範,帶頭瞭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範,帶頭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做用法的模範,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要學習憲法,還要學習同自己所擔負的領導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各級領導幹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麼用權,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黨紀國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違紀違法都要受到追究。

要強化制度和規則意識。國家文明程度集中體現在其制度體系及制度執行力上。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推進生態文明的制度和機制。要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加強制度間的協調,依法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要依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尊重市場規則,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開放型經濟體系等。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明確決策主體、事項範圍、法定程序、法律責任,規範決策流程,強化決策法定程序的約束。

要強化程序和公平意識。程序的作用在於有效制約權力行使的隨意性,公平的程序比結果更重要。增強程序意識,使權力運行更加規範有序,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各級領導幹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要嚴格履行程序,尤其在涉及民生福祉方面,必須做到職能公開、決策公開、程序公開,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程序公正。當前,要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深化改革,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獲得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要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和堅定捍衛者。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全體人民共同意志形成,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其生命力在於全民守法。要深入開展全民法治教育,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法治精神。深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以滿足多元化需求為導向,豐富基本服務方式,拓展創新服務領域,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法治獲得感,鞏固人民群眾的法治信仰。

審核:程秀娟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