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屬獲賠50萬想私了,請問這種責任能私了嗎,你怎麼看?

竹子48176794


這要看這個事件是否構成刑事案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養犬者同女童的家屬已經達成賠償協議,養犬者也已完成賠償。但是具體的賠償金額是多少,這個媒體並沒有公佈,50萬的賠償金額是否準確,這個則不得而知。

當然,這個賠償更多的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動物侵權罪最基本最直接的責任便是民事賠償責任。這個事件畢竟比較特殊,引發全國人民的關注,養犬者及時賠償,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至於這個事情是否會構成刑事案件,養犬者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是要看具體情況,看養犬者是否盡到相應管理義務。若養犬者沒有盡到管理義務,那將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但這個事實問題還是需要公安機關調查。刑事犯罪案件原則上不能私了,但是雙方之間的賠償和諒解在對於案件量刑時還是具有重要性作用。


葉律師


假如女童的家人真接受了50萬元,不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責任,將可憐的孩子安葬了。我將在這裡先怒斥其父母,錢就這麼好花嗎,9歲的女孩子啊,花一樣的年齡,就死在了狗的嘴裡。孩子屍骨未寒,就與所謂的狗主人達成了協議。不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你們根本不配做孩子的父母,孩子在天之靈也不會原諒你們的。


其次,拍拍自己的良心吧,狗主人。你以為自己有錢吧,以為自己能拿50萬元買條人命吧。你養惡狗,狗咬死人,就是犯罪的行為,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懲。我咋看你和舊社人的地主惡霸一樣呢,認為自己有錢,可以縱狗作惡了。要記住,這個社會不全是你說了算,還有說理的地方呢。


第三,狗咬死了人,已經是刑事案件了。應該對狗主人已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附帶刑事責任,不管家屬籤不籤屬調解書,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將帶來一個先例,有錢了,養幾條狗把人咬死了,賠錢了事,這與故意殺人有何區別。這個案例千萬不能開啊,會帶來更多的惡果,此風千萬不可漲啊。


第四,希望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將狗主人刑拘,檢察院批捕,法院宣判,讓社會公眾看到養惡狗傷人的下場,最少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儆效尤。對於案件的審判要公開直播,邀請大家旁聽,在控辯雙方的一來我往中,明白法律規定,明白養狗傷人必須負有的責任。


目前,社會上養狗者甚眾,已經造成了一定的社會矛盾,發生過一系列的衝突,也為狗死過人。希望全社會都能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如何更好地管理好狗,處理好人與狗的關係,別讓小問題發展成大問題,引發養狗者與不養狗之間更大的衝突。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養犬者賠償50萬能免除刑事責任嗎?

11月21日早上,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崔古莊村,三年級女童玲玲,正常去上學。平時上學,她都是和姐姐一起走。這天姐姐值日提前走了,媽媽把她送到半路,便返回了家中。

正是在剩下的路途中卻發生了不幸。當玲玲快到學校的時候,突然躥出兩條大型的惡狗向玲玲撲來,並進行撕咬。旁邊有同學看見後立即跑到學校叫來了玲玲的姐姐。姐姐用磚頭,也沒能將狗趕走。姐姐又跑回家叫來了父母,才把兩隻惡狗趕走。

然後,玲玲的父母立即把玲玲送到醫院進行搶救,但由於傷勢過於嚴重,未能把玲玲從死亡線上給拉回來,只有9歲的玲玲,就這樣走完了她的一生。

此事發生後養犬人,與玲玲的父母達成了和解,共賠償50萬元。養犬人的積極賠償給了受害人家屬一絲安慰。受害人的家人對記者說:“都是一村一院的,也不是故意的,就不再追究養犬人的刑事責任了,就私了了。”

問題是受害人不追究了,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養犬人能免除刑事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徒刑。

這名養犬者,應該屬於過失罪。

估計養犬者,雖然賠償了50萬元,但仍免不了刑事責任;不過可以從輕處罰。

有可能會受三年以下處罰。

養犬者究竟會不會受刑事處罰,這要看司法部門的最後判決!

養犬者究竟會不會受刑?

我們將拭目以待!


閆老師教作文


我怎麼看?

1、父母見錢眼開,喪失做父母的本性和本能。女孩父母拿到狗主人給的50萬後,直接對媒體說,不再追究對方的責任,這樣的父母,真的是讓人無語,其女兒泉下有知,會做何感想?真可謂金錢迷失了其父母的雙眼。


2、賠償和刑事責任要分開。這個案子,前期警方已經立案調查,屬於公訴案件了,即便狗主人給了女孩父母50萬,也不能撤銷其公訴機關對狗主人進行訴訟,承擔其刑事責任,該拘留的要拘留,該抓人的要抓人,該判刑的要判刑,個人覺得,狗主人即便賠償了50萬,也需要判刑,應該三五年左右。

3、賠償和刑責是什麼關係?實際上,這種案件,只要公安機關立案,不管你賠償不賠償,其實已經不是受害者家屬說了算了,而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法院說了算,事情已經到了公安檢察院這個層級後,就不是你家屬能夠左右得了的了,一般來說,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是連在一塊的,任何一個刑事案件,也跟民事賠償一脈相承,緊密相連,不過,刑事責任人一旦對受害人或者家屬進行了積極的賠償,可以減輕處罰,但並不代表不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案件也一樣,狗主人積極賠償了50萬,自然是管用,那就是,可以減輕刑事處罰,如以前按照故意傷人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處10年或8年,如今賠償50萬後,可以減輕到三五年,也就是說,你可以拿錢買減刑,甚至好幾年,但並不代表不受刑。


4、不處罰?此風氣不可助長。不能因為對方給錢了,就不給予刑事處罰,不然,會給人一種假象,以後我幹什麼事情,把人傷了或者造成死亡,都可以拿錢去擺平,都可以不接受任何的刑事處罰,就會給人感覺,當今社會“有錢能使鬼推磨”,萬事錢能解決,如此,則會助長了這一股歪風邪氣。

5、以此為由頭,開展一場全國城市禁止養狗,或者治理狗患的安全安全檢查和整治。對於飼養大型犬,不拴起來,讓大型犬隨意在街頭道路上行走的,發現一起,不僅僅是罰款的問題,因為危害了他人的安全,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進行拘留判刑。

同時,可以試點城市禁止養狗,或者對養狗進行立法,規範和治理城市狗患,消除安全隱患。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事件我昨天就關注了。做了父母的人大概都聽不得這樣的新聞吧,這個才9歲的小女孩實在是太可憐了。她當時該是多麼痛苦和絕望啊!

據新聞報道,女孩家屬接受了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50萬。

其實像這種惡犬傷人事件是有法可依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考慮對犬類的主人進行量刑,最高可判刑7年。


但是惡犬傷人致死是不是一定會對犬主人量刑還要看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屬的意見。這種事情應該是既可以刑事也可以民事的,如果受害人家屬同意民事賠償也是可以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理解,我非專業人士,具體情況讓我們靜待官方後續通報。

但是我們要吸取以下4點教訓:

①大型惡犬不能養。

這次傷人的是兩隻牧羊犬,這種大型犬類一旦發起瘋來,一般人都制止不了。

我們小區曾有一隻土狗發瘋,連傷七人,沒有人能制止得了,最後是警察來將它當場擊斃了。

②養狗就要管好狗。

不要以為自家的狗不咬人,它只是不咬自家人罷了。再有靈性的狗也還是一隻牲畜,沒有愛狗人士想象的那麼通靈。帶狗出門要牽繩子、帶嘴兜,如果愛狗人士覺得這樣做狗子不舒服,那就別出來遛或者乾脆別養。

否則就要做好為狗子的行為做出鉅額賠償甚至坐牢的準備。

③不是所有的惡犬傷人事件都是可以用金錢擺平的。

這次事件中,小女孩的家屬選擇了民事賠償,我們尊重他們的選擇。但是,養狗人士要明白一點:不是所有的惡犬傷人事件都是可以用金錢擺平的。

④低齡的孩子,最好不要單獨外出。

年齡太小的孩子不論是遇到惡犬還是惡人,都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家長要儘量多陪伴孩子,低齡的小孩,最好不要獨自外出。

我是小七,歡迎關注。

墨公子說教育


2019年11月21日早晨,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小學女生玲玲,在上學途中被兩條牧羊犬撕咬致死,這起惡性事件讓人感到不寒而慄。目前,曲陽縣刑警隊已經接手了這起案件的調查工作。

現在,社會大眾關心的是,這起惡狗咬人致死的案件中,狗的主人除了必須承擔民事部分的賠償責任外,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這顯然是本問題的重點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這名犬隻飼養者,一旦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會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當然,至於這名犬隻飼養者是否觸犯了有關刑律,必須由司法機關去認定,不是我們吃瓜群眾所能輕易去評判的。
(玲玲被兩條惡狗撕咬的地方)

現在,有媒體說到,這名犬隻飼養者已經給了玲玲父母50萬元的經濟賠償,這對於玲玲父母來說,多少是個安慰。

不過,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就不是一回事。刑事責任一旦被認定,是不可以被私了的。只是,如果加害方願意給被害方更多的民事賠償,取得被害方的充分諒解,可能會有利於適當減輕處罰,但很難完全免於處罰。


感動時代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屬獲賠了50萬,想私了。真不敢想象現在的狗這麼厲害, 這孩子的生命之花還沒綻放劉凋謝了,實在讓人覺得心痛。這位女孩的父母該有多難過啊!

1.養狗成了時尚。

不知道其他地方怎樣,反正我們這裡有很多人養狗。各種種類的狗,很多都不是我們這些尋常百姓能叫出名字的。

而且有的人把狗看得特別金貴,有老人戲稱有些養狗的人對狗好,對自己的爹媽老子都沒那麼好,這話雖然聽起來不太好聽,但是卻很在理。

養狗沒什麼不應該,但是養狗的同時要注意監管,不能讓狗隨地大小便,不能讓狗損壞公物,更不能讓狗傷人,對狗的監管責任肯定是養狗的主人承擔。

我們樓下住著一位中學老師,他家養了一條金毛,每次出門,狗都銜著除狗糞的工具。我覺得這樣做蠻好,至少對環境不會完成破壞。


2.這位孩子命喪黃泉,家長得了50萬卻想私了。

不知道家長怎麼想的,或許是覺得不想把事情鬧大,更不想把事情拖得太久,因為越久心裡的傷痛越難以減輕,也有可能就是他們覺得孩子換了五十萬,值了。

如果前面兩種想法還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是見錢眼開就不應該了,畢竟那是自己的親身骨肉,那份親情,那份傷痛不是錢可以衡量的。要說價值,孩子以後創造的價值應該不止50萬吧!

3.不應該私了。

我覺得不應該私了,因為家長要爭取的不僅僅是錢,還有責任的劃分,更是對養狗的人的警示。如果萬一再出現這樣的情況(雖然我們都不希望有類似的事情發生,但是萬一呢?)今天是一個九歲孩子的生命,以後呢?會是什麼。

孩子被狗咬死可以私了解決,如果是其他原因呢?比如被殺、被傷,是不是也可以私了呢?這應該不行吧!錯了就要承擔後果,違了法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雖然你沒有親手殺小女孩,但是小女孩卻因為你家的狗而死,這怎麼也應該有說法,而且還不是小的說法。不然這社會就亂套了。會導致對法律更加沒有敬畏心。

結束語:人都應該受約束,人養的動物不能承擔的責任天經地義要讓主人承擔。狗咬死了人,必須由餵狗的主任承擔後果。


語文教育楊柳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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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話說

據媒體報道,狗主人已經和被害家人達成私了,支付女童家屬50萬,女童家屬不再追究對方責任。

達成私了後,狗主人要不要接受法律制裁呢?

我想,後續會有報道……

事件概要

2019年11月21日,在曲陽縣崔古莊村,一位三年級小女孩獨自去學校。

在即將到達學校時,突然串出來兩隻大型牧羊犬,對女孩展開瘋狂攻擊,女孩被惡狗咬住脖子,拖行幾十米……

女孩姐姐聽說此事後,趕緊趕了過去,試圖通過投擲石頭等方式嚇走惡犬,但始終沒有成功,惡犬就是不走。無奈之下,只好跑回家中告知父母……

女孩父母趕來後,打跑了惡狗,女孩隨即被迅速送往醫院,最終還是不幸“走了”……

(一)牧羊犬,個頭大,別說是孩子,就是成年人,都難以對付!

(二)大型犬類,應當禁止個人飼養,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即便飼養,也要看管好,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三)這件事私了就能解決問題嗎?讓我們拭目以待!

【結束語】女孩的遭遇是不幸的,願來世出生在好家庭!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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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說語文


河北女童被狗咬死了,家屬獲賠50萬想私了,請問這種責任能私了嗎,你怎麼看?

要是你聽到這些對話,你會怎麼想?是不是毛骨悚然呢?

“唸書去了,在路上被狗咬住了,咬死了。”

“脖子幾乎快被咬斷了,頭部也有傷,太慘了。”

“叼遠了,叼走了一百多米,要沒有家人去就吃了她了。”

這就是前兩天發生的一件駭人聽聞的事件:

保定市曲陽縣崔古莊村,這裡近日發生了一起令人十分心痛的事。一名年僅9歲的小女孩,在上學途中被兩條惡犬圍住撕咬,最終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受害人玲玲(化名),是崔古莊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在村民眼中是個十分乖巧的孩子。然而她的生命永遠定格在11月21日,我們都不堪想當時發生了什麼,孩子經受了多少的痛苦,實在不敢想象。

玲玲平時都和姐姐結伴上學,而事發當天由於姐姐要值日,所以走得比較早。媽媽把玲玲送到半路,又目送了一段距離,眼看快要到學校了才轉身回家。然而就在剩下的一小段路上,突然衝出了兩條大狗,其中一隻黑色的撲上去咬住了玲玲的喉嚨。最先看到玲玲被咬的,是另外幾個去上學的孩子,當時玲玲正痛苦地喊著:“媽媽,媽媽”

孩子們慌忙跑到學校,將狗咬人的事告知他人。玲玲的姐姐聞訊後趕緊往回跑,看到妹妹仍被撕咬,姐姐撿起路上的石頭打狗,但惡犬就是不鬆口。姐姐又趕緊跑回家找大人,當家人再次趕到將狗打跑時,玲玲的頸部已經嚴重受傷,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村民連忙開車把玲玲送往醫院搶救,可惜的是,由於傷勢過重,醫生最終未能將她從死亡線上拉回來。

目前的處理情況:

據瞭解,傷人的兩條狗為牧羊犬,是當地一位村民所飼養。目前,兩條惡犬以及養狗的村民已經被民警控制,並已對此事進行刑事立案展開調查。狗主人在事發後表示,他也不知道這兩隻狗是什麼時候跑出去的。而可憐的玲玲,目前已經被髮喪埋葬了。我們無法想象,這個年僅9歲的小女孩當時經歷了怎樣的痛苦和絕望……

已經據說養狗人與玲玲父母已經達成協議,賠償50萬元。

從法律角度,養狗主人雖然沒有直接縱狗人,但間接致人死亡,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據記者是採訪某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隻飼養者一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罰可達到有期徒刑7年。

律師提到,如果是犬隻飼養者在未提供充分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將烈性犬隻帶至公共場所後致人受傷,是有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律師表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犬隻飼養者還應以受害方遭受的損失來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條款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判刑也好,賠償字書好,似乎意義已經不那麼重要了,而玲玲這條鮮活的生命都永遠回不來了。對於玲玲的家人來說,傷痛有多大,往後日子一定會倍受痛苦折磨,心裡的傷痛不知道會持續多久?對於玲玲,我們只希望在天堂的另一邊沒有任何危險,再也沒有狗來傷害她了,安好!

對於這件事,不知各位讀者是怎麼想的,您覺得這個養狗的村民該不該嚴懲?又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楊鍋來了


也算比較好的結果了。具體情況也不懂。這裡的結果顯然不是狗主人故意所為。孩子的死不是狗主人的行為所至,而被主人的狗咬死,狗主人要負的是監管不力之責。狗究竟為什麼瘋咬?是狗突然發病還是孩子逗狗所至?總之無論上面哪種情況,狗主人只要牽緊狗,不讓狗離開可控範圍,是不會引起悲劇的。所以這裡狗主人負的是監管不力至狗發瘋咬人之死的民事賠償責任。當然狗命必須抵人命,要叫狗主人負刑事責,好像沒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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