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賄賂的涉嫌受賄犯罪行為,是否還需在違反組織紀律部分予以體現?

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賄賂的涉嫌受賄犯罪行為,是否還需在違反組織紀律部分予以體現?

問:關於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賄賂的涉嫌受賄犯罪行為,是否還需要在違反組織紀律部分予以體現?具體該如何表述?

答:違法必先破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首先應用紀律尺子衡量,該行為違反的是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因此應將其放在審理報告“違反組織紀律”部分表述,將收受財物的問題作為情節一併表述,並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組織紀律的相應條款(第七十六條或者第七十七條)和第二十七條。同時,在涉嫌違法犯罪問題部分也予以簡要表述。這樣處理,有利於充分體現紀律審查特色,強化紀律權威和作用,產生更好的紀律效果。(鍾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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