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張俊 閆曉:淺析基層檢察機關如何做好未檢工作

張俊 閆曉:淺析基層檢察機關如何做好未檢工作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事關國家和民族未來,事關億萬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非常重視,先後出臺了多部保護未成人的法律法規,特別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實行特殊政策。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全過程,加強未檢工作是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的需要,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也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並予試行,以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專業化、規範化水平,細化未檢工作具體標準和操作程序,確保工作質量與效果。

推進未檢工作,除了必須明晰檢察機關未檢職責,規範未檢文書,健全落實未檢各項工作制度之外,還不能忽視未檢工作的社會化建設。充分發揮“青少年維權崗”的陣地作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方針,不斷創新工作方法。

強化未檢隊伍建設。《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承辦。在配備未檢幹警時,要選擇懂未成年人心理、富有愛心責任心、善於做思想工作同時又具有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方面知識的人。在未檢幹警組成人員中,既要有社會閱歷、經驗豐富的“老檢察”,也要有充滿活力、瞭解時尚潮流、懂網絡語言、能與涉罪未成年人順利溝通的年輕幹警,使其結構合理,人員穩定。未檢幹警不僅要熟練掌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法,辦好案件,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規律,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幫教、感化、挽救,有效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檢工作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因此,要保證未檢機構和幹警真正“專”起來,未檢人員一般不要兼辦其他案件,要集中精力搞好未檢這個主業。

強化未檢制度建設。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在訊(詢)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的,也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進一步細化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制度,推動了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親情會見、法律援助、附條件不起訴、心理疏導、社會化幫教、跟蹤回訪、犯罪記錄封存等多項工作機制落地生根,建立了“捕、訴、監、防、護、幫”一體化,批捕、起訴、監督、幫教、預防、觀護同步進行、有序開展的辦案機制,實現了對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無縫對接。履行好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職能,監督公安、法院嚴格執行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最大限度地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悔過自新,迴歸社會。

強化未檢法制宣傳。深化“法治進校園活動”形成常態化、長效化和科學化的法治教育模式,與轄區中小學簽訂檢校共建協議,選配優秀幹警擔任法制副校長,常態性地開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法制講堂、法律諮詢、法制板報、知識競賽等形式豐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學生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學生法制意識和自我防範意識。進一步健全涉案未成年人幫教考察機制,破解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等保護難題。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服務和支持系統中的推廣應用,推進訴訟監督、特別程序、案外幫教和未檢探索創新工作全程留痕和信息化規模化運用。

強化溝通協作。立足訴訟監督職能,延伸保護的鏈條。積極與相關部門通力合作,與公安、法院建立聯席座談機制,針對重大疑難案件及時開展聯席會,建立訴前提前介入、訴後庭前會議等制度,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人辦理制度、快速簡約辦案機制、法律援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和合適未成年人到場等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有效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訴訟權益。堅持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開展司法人文關懷背景下,堅持實體監督與程序監督、事前協調與事後監督相結合,穩步推進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未檢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通過心理疏導和評估、調查問卷、日記批閱和文化學習講座等方式,積極探索未成年人在押人員的維權和幫教。與縣政法委、團委、婦聯、關工委、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門建立未成年人保護聯席工作制度,整合多方力量與資源,構建涵蓋偵查、檢察、審判、執行各個環節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幫教體系,推動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實現全覆蓋、零死角。(張俊、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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