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妻子離家出走已經十五年了,沒結婚證,能再找嗎?

為家的一片天


不拿結婚證你們就不是合法夫妻,如果沒生小孩是她先走而不聯繫家人最多一年便可再婚。


潘可夫


我的回答是:

能找是能找,可是找到後咋辦?

我附近有一例、娶媳婦時沒領證,一兒一女、因生活瑣事媳婦出走了、找吧…兩年後找到了、領回去吧(想得美)在三十公里外和他人領證了,人家合法!他沒招了、現在後悔的什麼活也沒心思幹,想看看孩他娘去、人家門都不叫進!

你的情況如何、著量的辦吧!


張老雙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沒有結婚證,壓根兒就不是法律承認的夫妻,當然就不能稱女方為妻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我國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其第八條非常明確地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也就是說:沒有進行過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當然也不可能獲得結婚證,自然就不是夫妻關係,最多也就是同居關係而己。如果一直在一起正常生活,要成為夫妻關係,還得去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否則,雙方永遠不能稱對方為夫或妻,雙方的關係也不為法律所承認或認可,更不受法律的保護。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既然如此,沒有取得結婚證的男女雙方,只是同居關係,男方自然也不能稱女方為妻子。法律就是法解,不存在你討價還價的空間和餘地。

其實,我國曾經承認過事實婚姻的。即:未按婚姻法要求辦理過婚姻登記、又以夫妻關係在一起生活的,在雙方要求離婚時,有個時間界限問題:凡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雙方也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對待,即可以離婚;在此之後的,一律不承認是事實婚姻,只認為是同居關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明確規定。

從現在往前推十五年,也就是2004年或2005年,當時早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換句話說:

此時的男方,完全可以以未婚人的身份,與其他女人談戀愛並結婚,合法、合理

二、即使是合法夫妻,女方離家出走十五年,男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女方失蹤或宣告女方死亡,進而依法處理婚姻事務

1、宣告失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但要注意的是:宣告一方失蹤,二人的婚姻關係依然繼續存在,無論哪一方都不能再與他人結婚,否則就構成重婚罪。

2、宣告死亡。《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就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在婚姻關係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也就是說:

一方被宣告死亡,事實上等於雙方的婚姻己經不存在了,另一方可以重新結婚。即便是宣佈死亡的人重新出現,也不影響另一方重新結婚的法律效力。這是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重大區別。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妻子離家出走己經十五年了,沒結婚證,可以再找嗎

綜上所述,沒有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肯定不會取得結婚證,他們之間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同居關係,根本就不是夫妻關係。只要具備這個前提條件,男方就完全可以再找意中人,並與之結婚。這與女方是否出走,還是出走了多長時間,根本上就沒有任何關係,當然,也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總之一句話:結婚證是夫妻關係唯一且法定的證件


水波不興3291


時間長遠了點,沒結婚證按現行婚姻法不能認定為合法婚姻。是否能判定(構成)事實婚姻(歷史遺留)?有無子女?時間長久程度?以及對社會的宣言程度(是否公開辦婚宴,登報公告婚姻)這些綜合因素判定。

出走十五年,出走年當時是否去公安機關辦理尋人登記手續?宣告失蹤手續?如果有尋人登記手續,宣告失蹤手續,查出記錄。去法院登記取得婚姻宣告失效,1 可能有婚姻不存在結果,2 婚姻解除的裁定或判決結果。取得以上合法手續(文書)你就自由了,可以再婚。如果沒有尋人登記記錄,宣告失蹤記錄,就去公安機關要求登記尋找離開人(防止離開人存在意外的其它涉及法律法規問題),提供現在登記記錄訴訟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法院依據你單方敘述和法定程序,進行人口失蹤登報宣告,宣告人口失蹤需要半年以上至兩年的時間,登報截止時間,被宣告人員未出現的現實成立,再宣告婚姻自然解除或失效。這樣下來用的時間可能要兩年至三年,才可能認定婚姻解除。有了解除婚姻的法律文書,你就自由了可以再婚。

另外,你問題中模糊其詞,可以再找嗎?本來就有兩層意識,1 再尋找離開人,你的親人不見失蹤了,你閉眼前都有尋找的權利,沒有法律規定禁止你尋找。2 為再婚找一個新人。這樣不是一個準確的涉法律問題唯一表達,有點讓人摸不著頭(腦)無法在第一時間確(判)定你的表達意願。應該回避這樣的文字用語,特別是涉及法律問題和自身利益得失問題。


雅安李光傑


回答;對於你口中‘妻子的稱謂’在法律上屬於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沒有打結婚證的話,你們這段關係屬於親密關係,情侶之間的男女朋友。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

你女朋友既然已經離家15年了,又沒有事實上的法律婚姻基礎保障,那麼這段感情已經是名存實亡了,可以再找。一個男人重情重義十幾年的堅守與等待,漫長的煎熬,沒有任何結果,也耗費了自己的大好青春十幾年,雖然行為值得稱讚,是個好男人,但是並不值得這樣做,這樣的結果有可能讓自己孤獨終老一輩子。


夜聽繁星話心理


在沒領“結婚證”情況下的妻子走失(失蹤)十五年應該說是可以“再婚”的,因為婚姻關係在法律層面的認可是以“結婚證”為法律依據的,所以你與走失的“妻子”關係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種“同居”關係,是沒有法律效果的,女方的走失也只是“同居”關係的自行解除,所以是可以結婚的,而如果你們是有“結婚證”的合法婚姻,現在女方走失十五年了, 你就必須向法院提起“婚姻訴訟”,法院會根據你的訴訟向女方發“應訴通知書”(因女方不知所蹤,便通過登報送達),女方在法院規定的應訴時間內毫無反應,法院便會自行判決解除你們的婚姻關係,所以我們的人生行為軌跡必須合理合法,否則便有可能為自己的日後埋下不可預知的後患。


趙廣州156130073


婚姻法明確規定超過半年兩地分居沒有來往者,自動離婚。這個完全可以再找,早就該找了。你們又不是合法夫妻,早就該找了。會有孩子的話,那是事實婚姻。也不耽誤你找。



wy汪洋


請問問主你和對方生育有孩子嗎?如果是80年以前和你同居生子可能是屬於事實婚姻,但是如果她和現在的丈夫結婚又寫了結婚證他們是合法婚姻你是無法找回來了。我們這裡有一對夫婦他們生有兩個兒子,他們沒有寫結婚證,後來他的大兒子已經讀初中了男的出軌了和另外一個女的寫了結婚證。他前妻也無法告他們重婚只是帶著兩個孩子而已。


老黃牛96444921


妻子離家出走,又沒領結婚證,沒結婚那不叫妻子,只能說是相好的,你沾了她的偏意,要有孩子們的話,你更沾了大光不要知迷不悟了不闞不灑的徑辦灑事,敢快從心在找個女人吧她出走15以徑給人家男人結婚啦,你自然找到她也不會來的,她們以徑有了結婚手續,她們是合法夫妻,給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以起來


😃首先,你們沒有結婚證就不是妻子,就是在交往的男女朋友。

出走15年就是早在15年你女朋友就跟你分手了。

15年人,她孩子都不知道多大了。說不定已經結婚安家了。

你怎麼還不放手呢?跟自己過不去幹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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