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父親再娶把我趕出家門;母親再嫁不讓我去她家;12歲的我被遺棄

莉莉6歲的時候,父母吵架離婚了,那時她被判給了父親張富餘。與父親生活了兩年,母親李美靜想要莉莉與她一起生活。

李美靜找到張富餘,商量莉莉的新歸屬。張富餘早就覺得帶個孩子麻煩,二話沒說就同意了。於是二人到法院變更了撫養關係,母親李美靜直接撫養莉莉,父親張富餘每月給付撫養費。

莉莉和母親一起生活,3年後,莉莉11歲。母親李美靜失去了工作,沒有了生活來源,父親張富餘也好久沒給撫養費了。李美靜曾一度要靠撿破爛、賣廢品,維持母女二人的生活。

李美靜看著日漸增長的開銷,只能到法院起訴,再次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法院審理後同意了,莉莉又歸父親張富餘直接撫養。

這時候,張富餘已經再婚了,他不情願地把莉莉領回家。

父親再娶把我趕出家門;母親再嫁不讓我去她家;12歲的我被遺棄

父親張富餘與繼母的兒子2歲了,父親對弟弟疼愛有加,對莉莉愛搭不理。繼母也不樂意看到莉莉,總是讓莉莉幹活,甚至對著她說:“家裡不養閒人,想有飯吃就得幹活。”

莉莉在這個“家”裡成了陌生人。

有一次,莉莉不小心把繼母的真絲圍巾弄壞了,繼母打了她,並且讓父親把她趕走。

張富餘對妻子是言聽計從,給了莉莉100塊錢,讓莉莉去找李美靜。

莉莉不得不自己去了母親那裡,可母親也再婚了。

李美靜不願意讓莉莉破壞她的新家庭,畢竟結婚時,對方就是確認她沒有帶孩子才同意結婚的。

李美靜只讓莉莉住了一晚,第二天一大早就把莉莉送上公交車,讓她回張富餘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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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再次回到父親的“家”,張富餘見到門口的莉莉蓬頭垢面,一瞬間湧起了“父愛”,把莉莉帶進家。隨後,張富餘給李美靜打電話說:“你知道的,我再婚了。莉莉在這不利於我的家庭穩定,你來把她領走。”

“我也再婚了。”電話另一端,李美靜說完這句掛斷了電話。

後來,莉莉又多次被父親趕出家門。

12歲生日這天,莉莉又被父親趕出家門,流落街頭。五天後,莉莉被派出所收留。

派出所多次給張富餘、李美靜打電話,兩人都表示不願意把莉莉領回家。

在這個案例中,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撫養關係的變更,二是張富餘和李美靜的行為是否是遺棄,要不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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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關係的變更

離婚後,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是可以變更撫養關係的。

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協商不成的,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有: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提出撫養關係變更的主體只是是父母,不能是子女。

李美靜第一次提出變更撫養關係時,是與張富餘協商好的,第二次提出變更撫養關係時,法院審理後根據有利於莉莉成長的原則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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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富餘和李美靜的行為是遺棄嗎?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父母拒絕撫養子女、拋棄子女,就可能構成遺棄罪,受到刑事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屬於情節惡劣。

張富餘是莉莉的法定直接撫養人,但是他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把莉莉趕出家門,導致未成年的莉莉生活無著,流離失所,可以認定為有撫養義務拒不履行,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莉莉的母親李美靜,雖然不是直接撫養人,但她在女兒無家可歸時,讓12歲的孩子流落街頭,不聞不問,她的行為也是遺棄行為,雖然不構成遺棄罪,但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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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本身就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如果都不願撫養孩子,把孩子推來推去,對孩子的傷害會更重,這種傷害可能會伴隨孩子一生。

如果婚姻真的走到盡頭,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方,也希望大家為孩子考慮下,有能力撫養的一方,積極承擔起撫養的責任與義務。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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