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002309 證券簡稱:中利集團 公告編號: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無增加、變更或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無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4、議案4屬於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公司對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議案2、3、4屬於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議案4關聯股東均已迴避表決。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

2、表決方式: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0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 點 30 分;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0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1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4、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江蘇省常熟市東南經濟開發區常昆路8號,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樓會議室。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王柏興先生

6、會議的通知:公司於2020年1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公告編號:2020-010)。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11人, 代表有表決權股份332,340,254股, 佔公司股份總額的38.1217%。其中:

1、現場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291,832,338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33.4752%。

2、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和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共5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0,507,916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4.6465%。

(二)參與本次會議表決的中小投資者共5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0,507,916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4.6465%。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王柏興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出席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進行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審議並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並通過了《關於2020年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通過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方式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332,340,254票。同意票為332,284,054票,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31%;反對票為56,200票,佔0.0169%;棄權票為0票,佔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2、審議並通過了《關於為子公司提供日常經營擔保的議案》;

本議案為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已經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 以上表決通過。

3、審議並通過了《關於預計公司及子公司融資擔保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通過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方式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332,340,254票。同意票為332,279,054票,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16%;反對票為56,200票,佔0.0169%;棄權票為5,000票,佔0.0015%。

4、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向參股公司提供對外擔保並預計2020年融資擔保額度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通過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方式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332,340,254票。同意票為40,446,716票,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489%;反對票為61,200票,佔0.1511%;棄權票為0票,佔0.0000%。關聯股東王柏興、王偉峰、周建新、陳波瀚、堆龍德慶中立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蘇中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迴避表決。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如下:同意40,446,716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489%;反對61,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11%;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陳洋律師、王夢瑩律師出席並見證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以及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備查文件

1.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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