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弄虛作假的貧困戶住上了新房,老房子又被拆掉了,該怎麼處理?

依法治國地方實踐


貧困戶的納入和退出都有一整套的程序,就拿貧困戶的納入來說,首先是村民要向當地村委會和駐村工作隊提出申請,村委會和工作隊派人入戶進行初步的核實,然後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評議,評議通過後公示,公示完畢將結果報鄉鎮、報縣公示審批,以上所有環節無異議後,這戶村民才會被納入精準扶貧對象,具有貧困戶身份,對其建檔立卡。

貧困戶的致貧原因有很多,有一種是居住在“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而導致的貧困,為了解決根本問題,就給對他們進行易地扶貧搬遷,讓他們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也就是像提問中所說的給他們在便於生產生活的地方,由政府統一建造扶貧安置房免費提供給他們居住,當然,水、電、氣、路等基礎設施也會同步配套建好投入使用。

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的認定和貧困戶的認定程序雷同。那麼,像提問中所說的問題來了,貧困戶是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貧困戶身份,然後又享受到易地扶貧搬遷政策住進了新房,而易地扶貧搬遷政策明文規定“搬新房拆舊房”。貧困戶的身份是假的,新房也住上了,舊房也拆了,怎麼辦?

首先,不管村委會和工作隊有沒有協助不符合要求的村民取得貧困戶身份,都會受到責任的追究,因為他們對是否貧困沒有進行精準識別,導致非貧困對象被納入貧困戶,並享受了扶貧政策;其次,這戶貧困戶也有過錯,他可能提供了虛假或是瞞報了相關信息,從而被納入貧困戶享受扶貧政策。

以上說明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貧困戶三方都存在著過錯,導致不應該納入貧困戶的被納入貧困戶,並享受到了相關的扶貧政策。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貧困戶會被清退,取消他的貧困戶身份,並追繳他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段而享受到的扶貧政策中的財或物,包括現住的扶貧安置新房。

但是,事實已經發生,各自過錯責任也由各自承擔,老房子又被拆掉了,在這個時候如果收回農戶居住的扶貧安置新房的話,他就有可能面臨無房可住的窘境,怎麼辦呢?

我認為,只能採取一種辦法,那就是向他收取房租,從他那天搬進扶貧安置房開始算起,按當地房屋出租市場價格標準向他收取房租,直到他搬出扶貧安置房為止,同時督促他儘快搬出。至於他搬到哪,自己解決,可以回原址建房,也可以城裡購買商品房,不符合貧困戶的條件,說明還是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的。

我也認為,堅決不能將扶貧安置房出售給他讓他繼續居住,因為扶貧安置房是以福利的形式免費提供給貧困戶的,不能買賣。

如果賣了,開了先頭,會讓其它貧困戶誤以為房屋可以買賣,都把房給賣了,錢花完了,再找你要求當貧困戶可就後果嚴重了;而你如果阻止其他貧困戶賣房的話,他們問你“你不讓我賣,你為什麼將房子賣給不是貧困戶的人?”你會發現,你竟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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