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員工離職不提前30天通知,需要賠公司一個月工資嗎?

蕙王萬歲萬歲萬萬歲


不需要。


1、《勞動合同法》中的兩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規定對勞動者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期未做出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條款解讀

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給用人單位一個月工作作為提前通知期的責任,如果因勞動者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該損失的舉證責任是有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不承擔損失舉證責任。


帶你走出職場焦慮,為你疏導職場困惑,我是HR老槍,如果還有疑問,請給我留言。




HR老槍


員工離職不提前30天通知,要賠償公司一個月工資嗎?


沒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做一天的事情拿一天的錢,如果公司沒有多給工資,就不存在賠償公司損失的道理。

《勞動合同法》對於職工辭職,給了用人單位30天的限期,即員工遞交辭職信,用人單位必須在30天內你給辦理手續。如果超過30天你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通知公司上層領導。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重責任和義務,給用人單位一個緩衝時間以調整工作安排和轉接工作。但是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要求離職時間必須在遞交辭職信30天后辦理。


不過如果你的離職沒有與公司辦理轉交手續,那麼如果因為你的擅自離崗行為,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公司領導是有理由找你賠償經濟損失的。
如果說返還一個月工資,這種要求只有一種情況下是合理的,公司每個月發的是下月預發工資《原來我們國企就是先拿工資再上班》,你離職的時候,公司如果發了下過月工資,應當退回原單位,我認為單位要是收了這個錢,我覺得公司更沒有人情味了,辭職是否最好的選擇。


笑看人生53441283946


首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的情形有:

(一)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或服務期協議,賠償數額應該按協議約定執行。

(二)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如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培訓費用,如招聘該員工產生的費用等。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時,需要負責舉證。

那麼,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通知,未出現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須舉證)的上述情形,就要賠償公司一個月工資是沒法律依據的,是違法行為。如果公司強行扣除離職員工工資,員工可以以單位剋扣員工工資為由直接向勞動監察舉報。


千里16094186


這麼簡單的問題,離職提前30天通知是法定,若要提前必須得公司同意並且須完成工作交接,既然是公司同意當然不用賠,當然公司也有權不同意。也有公司提出,要提前離職則要相應天數的工資才會同意,只要員工同意就可。如果員工不廠願意扣錢,公司也不同意提前,那大家按規定處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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