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要了解這幾件事

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籤什麼文件,什麼時候籤,要注意哪些事項,都是有講究的。有人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是門技術活。那麼,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要了解哪些事情呢?

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的主體合法

為了保障企業主的合法權益,簽訂拆遷協議時,對方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定主體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協議的風險。例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拆遷工作領導小組之類的機構,並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都屬於臨時成立的拆遷組織,一旦拆遷結束即解散,不要說以後履行協議了。對於這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2、經過雙方合意,明確合同條款

拆遷補償協議是一種行政協議,也就是行政合同,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合意的基礎之上籤訂的。協議的具體條款要雙方認可,並達到共識才可以簽訂。在拆遷補償協議中,要明確以下條款:第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時份額的確定。第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第三、明確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了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可能最終企業得不到合理的補償。第四、如果簽訂補充協議,其內容必須合法,且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以補償協議的約定為準。

3、確定履行合同的程序

有些拆遷項目要求籤訂協議後,企業先行騰退廠房,然後才能獲得補償款。但是這就面臨一種風險,如果企業騰退廠房,並進行了廠房拆遷和設備的拆除,此後相關部門以項目有變動為由,表示暫時用不到這片土地,也就不會給付拆遷補償款了。這時企業將遭受重大損失。在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中,就有這樣的案例。因為沒有拆遷補償協議的保護,企業自行拆除設備的損失經過幾年的交涉,連賠償數額也確定不下來。然而,這種“先搬遷、後補償”的協議條款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4、明確違約責任,審查合同中是否有不利於我方的條款

在一般情況下,拆遷方答應的補償條件,基本都能實現。尤其是補償協議中明確的具體條款。但凡事就怕萬一。如果在拆遷方給的格式條款協議裡,沒有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被拆遷人千萬不要簽字。被拆遷的企業主最好請專業的“企業拆遷律師”審查協議內容,是否有不利於我方的條款,或者遺漏掉的重要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另外擬定補償協議內容,最大限度的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與拆遷補償協議有關的法律法規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就是說,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部門。

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5、201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十一)對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規定如下: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6、《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7、《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要了解這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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