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請注意:這個失信被執行人欠債11000元

被執行人黎琳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或其他有能力履行而不拒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昭平縣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昭平縣昭平鎮北秀街7號。歡迎社會公眾向昭平縣人民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舉報聯繫電話

0774-6681510 (昭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請注意:這個失信被執行人欠債11000元

執行案號:(2017)桂1121執62號

立案時間:2017年1月23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黎琳

性 別:女

身份證號:45242419860813****

執行法院:昭平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5)昭民二初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人黎琳償還申請執行人龔海英、黃靜、黃河俊、姚佰琴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以上共計11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消極執行

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廣西昭平縣昭平鎮北秀街7號

案情介紹:原告黃靜、姚佰琴、黃河俊、龔海英與被告黎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昭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告黎琳始終未履行(2015)昭民二初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為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部署,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2016〕64號)等相關規定,為敦促被執行人依法主動履行義務,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在2018年5月30日前到本院主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

二、對規定期限內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將限制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根據案件情況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構成拒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通過

監督舉報電話:0774-6681510、6681575 (昭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通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