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電梯是一樓和其他業主的共有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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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思就是即使是住在一樓的住戶,如果出現這類的糾紛,法院是不支持低層住戶減免或者免除電梯費用的,畢竟我們也無法保證我們100%不使用電梯,所以說,其實對於一樓的我們也是需要交電梯費用的。

住戶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電梯如小區其他公共資源一樣,屬於全體住戶共有,一樓住戶和其他樓層的住戶佔有相同的份額,應當交納電梯費。而且電梯運行服務屬公共性服務,並不是只供部分住戶享用的特約性服務,不會因為有些人不乘電梯,電梯的運行維護成本就降低。因此,一層應該與其他樓層住戶一樣,承擔電梯運行維護費。

電梯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一樓業主也有義務維護,因此向一樓業主收取電梯維護費有一定的道理。當然一樓業主也有權利享受電梯可能創造的收益。《物權法》實施後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同時,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的理由不履行義務。因此,電梯作為公共設施,業主不能根據是否使用電梯來決定是否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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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想問電梯是一樓的共有部分嗎?比如別人家是一樓的共有部分嗎?不是因為別人家有專屬,電梯是一樓共有部分嗎?電梯也有所屬是二樓以上的專屬,為什麼電梯就是一樓的共有部分了?院子樓道等都是共有部分,電梯是二樓以上的專屬,怎磨就成了一樓的共有部分了,求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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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公攤大家都有。但有的地方不收一樓電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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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權益是按照你的住房面積所佔比例均攤的。一層也不例外,權利與義務與樓上一樣。也就是說,一層業主不能只主張權利,不承擔義務。

此外,樓上業主只所以必須使用電梯,完全是因為一層的存在,平房肯定用不著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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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一樣就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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