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病亡故,但在銀行中尚有存款5萬元,丈夫想將存款取出,但被銀行拒絕,於是訴至通州法院。
2017年6月,艾女士因病去世。其丈夫蔣先生在料理完後事發現,妻子有一張銀行卡,用於存放工資,截止到艾女士亡故,卡中應該有5萬元左右。
於是,蔣先生帶著妻子的死亡證明、二人的結婚證去銀行,想將銀行卡中的錢取出。
銀行在審核蔣先生的材料後告訴蔣先生,卡中確實有5萬元,但是因艾女士仍有其他繼承人,故不能取出卡中的錢。
同時,銀行告訴蔣先生,要想將錢取出必須先拿到法院的判決書,確定蔣先生的繼承權。
於是,蔣先生作為原告將女兒、岳父作為被告,起訴至通州法院。
法院在審理後發現,
艾女士母親並未作為案件當事人加入到訴訟中,於是要求蔣先生將艾女士的母親作為被告加入到訴訟中來。
對此蔣先生十分不理解,認為艾女士母親在多年前已經改嫁,且兩人幾十年都沒聯繫過,艾女士母親沒有資格繼承這筆存款。
法院向蔣先生釋明:
艾女士亡故後,其配偶(即蔣先生)、子女、父母都是艾女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本案的案由為法定繼承糾紛,屬於必要的共同糾紛,若遺漏了艾女士的母親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不符合審理法定繼承糾紛的程序。
經過蔣先生的努力,終於在大興區某村找到了艾女士的母親,並一同來到法院。當問及對於繼承女兒財產的態度,艾女士母親表示放棄。
法院經過審理,
發現艾女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蔣先生、蔣先生的女兒、蔣先生的岳父、艾女士的母親)都已加入訴訟,且當事人的意見都同意讓蔣先生繼承艾女士的遺產,故判決由蔣先生繼承艾女士在銀行中的存款5萬元。
法官提示,在公民財產日趨豐富的今天,許多逝者的存款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在生前未提取。那麼逝者的繼承人如何取得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中逝者的財產呢?
首先,繼承人可以到公證處申請公證,證明繼承人對於逝者遺產處理的意見,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後,可以拿著公證書及相關的身份材料到銀行提取逝者的遺產;
另外,繼承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確認繼承人們對於逝者遺產的分配方案,拿著生效的法律文件向銀行要求提取逝者的遺產。
但是,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繼承人們都應該注意,應該取得逝者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形成的遺產分配方案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遺漏了繼承人,那麼形成的遺產分配方案有可能因為被遺漏的繼承人不同意而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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