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山東招遠:一起故意傷害案 經歷十餘年難落幕

位於山東煙臺招遠市阜山鎮境內的九曲村坐擁豐富的礦產資源,吸引了眾多外來務工者,同時也給九曲村及周邊帶來了治安風險。19年前發生的一起金礦礦工與村民群毆事件,讓當地村民至今難以忘卻。

該案導致1死多傷,至今真兇未能確認。而針對同一被告人、同一事實、同一行為,招遠市人民法院(簡稱招遠法院)的審理也是一波三折。

19年前的群毆案

山東省招遠市阜山鎮九曲村民李敬祥的兒子李永健,兩次成為被告人,事因19年前的一起群體衝突致死案。

1999年6月27日晚,在九曲村礦洞務工的湖北籍工人杜文華在村裡的“香美酒家”請老鄉吃生日飯。約21時許,一起吃飯的部分湖北籍工人與礦上保衛人員在“香美酒家”附近發生衝突並有毆鬥,後衝突延伸至九曲村村委大院。

事發時,李永健和妻子開車路過村委會,看見有人正在村委大院外毆打時任村政工書記王茂健,便下車上前制止,並將王茂健護在身後與湖北籍工人形成對峙,之後九曲村村民陸續來到現場並參與鬥毆,最終在警方到來後雙方衝突得以停止。

案發第二天,招遠公安對相關當事人、目擊證人做了詢問筆錄。李永軍、王修衝作為村保衛科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將他們看到的情況如實向公安做了陳述。“這次調查,招遠公安沒有傳喚、訊問李永健,甚至沒有把李永健當做目擊證人進行調查。”李敬祥稱。

據瞭解,此次衝突致一死多傷。時任招遠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三中隊隊長王京海作為證人證實,九曲村“張培寶礦井”工人在飯店喝酒後發生毆鬥,死1人,傷4人,死者為張克林。

李敬祥回憶稱,事後礦方賠償村委會1萬元,並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一部分錢後,此事不了了之。

法院三審故意傷害案

2005年九曲村委會改選,李永健受部分村民邀請,辭去在鄰村學校當體育教師的工作,回村參選村委會主任一職。“當時李永健的戶籍剛遷回村裡不夠資格,他就讓我去競選。5年過去了,誰曾想兒子卻成了被告人?”李敬祥稱。

2005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李永健被招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9日,招遠市檢察院以李永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招遠市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5日招遠市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李永健被關押1年零1個月後,被招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07年7月5日因取保期限到期,招遠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

時隔8年,九曲村委會再次改選,李永健競選村主任一職。“但這次報名參選不到一個月,李永健再次被公安帶走。”李敬祥稱。

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李永健被招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招遠市公安局向招遠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招遠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健路過現場,看到有人在村委大院門外毆打(時任)村政工書記王茂健,上前制止過程中,持刀朝湖北籍工人張克林腹部捅一刀,朝葛明軍後腰部捅刀。張克林送醫院後死亡。經法醫鑑定,張克林系腸膜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葛明軍左腰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因本案沒有找到兇器等原因,辯護人作了無罪辯護。

2016年5月30日,招遠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永健系在保護他人的身體不受傷害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系防衛過當,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並判決李永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一審判決後,李永健認為“其不構成犯罪”並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7年3月15日,煙臺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裁定撤銷招遠市法院(2015)招初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書,發回招遠市法院重新審判。

煙臺中院發回重審後,1年多過去了,招遠法院至今未能做出判決。至於是否超審限的問題,招遠市法院分管刑事的王副院長在接受本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未超審限,法律有嚴格的規定。發回重審後,本院向煙臺中院申請延期3個月,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期3個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批准同意延期。我們會盡快、儘早、公正地做出裁判。”

部分原始卷宗已“無法找到”

記者從李永健刑事判決書中發現,招遠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辦案民警曹仕傑、張浩在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辦案說明中證實:本案招遠市公安局在1999年的原始調查筆錄,因單位、人員變更等原因無法找到。另外,劉少輝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張克林被害死亡的屍檢照相底片因質量問題曝光,無法使用。

同時,與多名證人指認李永健系本案兇手的證言形成對比的是,李永軍、王修衝等目擊證人證實,湖北籍工人與保衛科人員發生毆鬥以前,在飯店喝酒聚餐時就發生了爭鬥,並有人被捅,被捅的人就是死者張克林。但李永軍、王修衝的證言未被法院採納。

記者還發現,招遠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書》([1999]招公法屍鑑字117號)沒有鑑定人簽字,且記錄人處、攝影人處、見證人處均出現空白,也無屍檢照片。

對此,本案辯護人楊杭遠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六)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七)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依此規定,該檢驗報告書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

另據瞭解,辯護人申請中國刑警學院的法醫專家鄭吉龍教授出庭作證,詳盡分析了李永健對峙用的刀無法形成死者的傷口創痕,並認為李永健所持的刀具既不能造成張克林的“邊長為2cm的‘L’創口,創緣整齊”,也不能造成葛明軍的“左側腰部12肋下6cm裂傷”,即張克林的致死、葛明軍的致傷都不可能是李永健所持工具造成。但專家證人的證言同樣也未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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